一、《宪法》对妇女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有何特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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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护法律常识问答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答:《宪法》是一个国家最根本的法律,是制定其他一切法律、法规的根本依据。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宪法》具有最高的权威。《宪法》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女干部。”
《宪法》第49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女子的义务,成年女子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答:《刑法》第257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答:根据《刑法》第258条规定,有这样两种行为(一)是“有配偶而重婚”,是指已经结婚的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二)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这里所说的“结婚”既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又包括虽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刑法》第250条规定:“……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答:《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所指的“虐待”具体指经常以打骂、冻饿、捆绑、强迫超体力劳动、限制自由、侮辱人格等方法,从精神、肉体上迫害。
答:婚姻自由是指每个人都有对自己的婚姻依法自主决定,不受他人的干涉和强制的权利。婚姻自由,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内涵:(1)自愿、自主。当事人对自己的婚姻有自主决定,不受他人干涉和强制的权利。(2)婚姻自由包括结婚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3)合法。婚姻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滥用自由,它要求婚姻的当事人自由地结婚或离婚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符合法律规范和法律要求。
答:夫妻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关财产、扶养、继承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夫妻财产关系与夫妻人身关系密不可分,是体现一定经济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1)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2)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夫妻相互扶养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在物质上和生活上的互相辅助、互相供养的义务。(3)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答:新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答:关于离婚后子女应该由父母哪一方抚养,新婚姻法第36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在确定子女抚养的归属时,应以子女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保障为首要目标。
答:新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请求补偿的前提条件是:(1)以夫妻财产实行约定的分别财产制为基础:(2)一方负担了较多的家庭义务;(3)婚姻已临近解体,并进入财产分割阶段,而是从对方个人财产中进行支付。提出补偿的一方可以与另一方协议解决,也可以在提起离婚诉讼过程中向法院提出要求对方补偿的请求。
答:新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经济帮助需符合下列条件:(1)离婚时一方确有生活上的困难,且自身无力解决;(2)对方须有负担能力;(3)经济帮助是以离婚时发生或存在的为限,离婚后发生的生活困难,不能享受经济帮助;(4)这种经济帮助是适当的,视一方困难程度及对方负担能力而定。从程序上,经济帮助应先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再由法院判决。
十一、什么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答:离婚损害赔偿制是指夫妻一方,因离婚而受到损害,得向有过错的另一方要求赔偿的法律制度。离婚损害赔偿需具备以下要件:(1)男女双方须具有夫妻关系。(2)夫妻已进入离婚程序;(3)需因一方的特定过错而致离婚;(4)需无过错方因离婚而受到损害。
离婚损害赔偿从过错方个人财产中支付,包括采用约定财产制度约定的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分割后的个人财产。到法院起诉离婚时,主张对方有过错的就对方的过错程度和造成的损害向法院提供证据。
十二、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应负什么样的责任?
答: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违法行为时,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追究责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时,因夫妻双方在财产方面无法达成协议而起诉到法院后,因一方在诉讼过程中,有上述违法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1款第(一)、(三)项的规定:(一)伪造毁灭重要的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过错方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婚姻法第47条还补充了一个新的内容,“……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六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二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七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两百五十七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两百五十八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两百五十条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两百六十条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七条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