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2月4日公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小编总结得出如下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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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裁判规则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伪造身份】伪造身份信息与他人登记结婚后,提供真实身份信息一方请求解除婚姻关系时,法院应准予其离婚。
2、【老年离婚】老年夫妻之间所谓的感情更多的是对一份承诺的信守和由此演变而来的符合公序良俗的家庭责任和社会担当。老年婚姻关系的解除,不能简单等同于一般离婚案件,其产生的影响牵涉至其子女、甚至于孙子女在内的多个家庭。
1、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离婚协议对于孩子上大学学费、生活费和结婚费用的约定,是其离婚协议的一部分,是双方在离婚时就子女读书、婚嫁事宜作出的合理安排,这种约定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法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和认可。
1、【离婚后损害责任】在离婚后发现被告的婚姻存续期间的出轨行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2、【非亲生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出轨孩子为夫的非亲生子,夫可以要求妻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夫对非亲生子无法定抚养义务。
1、【彩礼应返】彩礼应返还多少尚没有明确法律条文进行详细规定,一般是根据双方婚姻维持时间长短,还有双方的过错确定。
2、【同居析产】同居关系析产是以财产取得方式确定产权,共同财产未经共有人同意不得处分。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3、【离婚后财产纠纷】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是否有权予以撤销。
在离婚后一方欲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单方撤销赠与时亦应取得双方合意,在未征得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
4、【防止隐匿财产】离婚诉讼中防止对方隐匿财产,应当提前准备。就将家庭共同财产的发票收集好,或请朋友做见证证言,兼采用影像取证技术。另外,对于银行存款、股票基金等,可以在起诉同时申请法院调查或律师出具调查令调查,一旦查出财产下落,可以视情况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等。
1、【赔偿】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在离婚时请求损害赔偿是否支持。
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案件,人民法院依法支持无过错方的离婚请求和赔偿请求。
2、【刑事问题】家庭暴力引发刑事犯罪的案件,普遍呈现被害人有较大过错,被告人的行为对社会危害性较小,再犯的可能性不大等特点。对被告人要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3、【离婚后赔偿】在离婚后,对家庭暴力造成的人身损害可再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人身损害赔偿。
1、【抚养费违约金】抚养费设立的初衷是为了保护离婚后未成年人子女的合法权益,是以赋予未抚养一方法定义务的方式,努力使得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恢复到其父母离婚前的状态。抚养费本质上是一种针对未成年人的保障,抚养费的给付并非基于合同,即使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也于法无据,抚养人不应以违约金的形式从子女的抚养费中获利。
2、【抚养费内涵】抚养费包含教育费、医疗费,应理解为抚养费包含基本的教育费与医疗费,而不应包含为孩子利益客观必须支出的较大数额的医疗与教育费用。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审判实践中,应着眼于未成年人的合理需求,既排斥奢侈性的抚养费请求,也避免过低的抚养费给付,遵循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
3、【增加抚养费】人民法院在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进行判决、调解时,抚养费标准一般是依据当时当地的社会平均生活水平而确定。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及物价上涨等因素,法院原先所判决、调解的抚养费的基础已经不存在或发生很大改变,再依据当时的条件和标准支付抚养费,已经不能满足未成年人基本的生活要求,不能保障未成年子女正常的生活和学习。未成年子女有权基于法定情形,向抚养义务人要求增加抚养费。
4、【非婚生子女抚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行为属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和教育费等,直至小孩能独立生活时止。
5、【婚内抚养费】婚姻存续期间,由于夫妻双方财产为共有财产,是否能要求不尽抚养义务的一方支付抚养费?
最高院对法院审理离婚时或增加抚养费案件的指导意见同样适用处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抚养费案件。
6、【继父母子女扶养关系】继父母子女共同生活,形成事实上的扶养关系,继父母对子女不进行扶养,或继承子女对父母不进行扶养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生物学的父亲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具有探望孩子的法定的权利,另一方不应以先行给付抚养费等理由加以干涉、阻挠。离婚后的双方应当本着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原则,对子女探望、教育等事项进行协商解决,为孩子营造和谐的成长环境。
双方抚养条件并未发生较大变化,且被抚养人生活学习环境已相对稳定,贸然变更不利于其维持稳定生活状态。
1、子女对父母均有赡养义务,女儿不论出嫁与否都与父母存在法律上的赡养关系,不因任何原因而免除。
2、法院在审理赡养纠纷时将酌情考量被赡养人的身体情况、日常生活水平、当地消费水平、赡养人是否可以正常工作等情况对赡养费数额予以酌定。尤其在存在多名赡养人的情况,因为经济条件不同,将可能承担不同金额的赡养费。
3、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医疗费的权利。
4、赡养义务是不能附加任何条件的,子女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5、女儿和儿子一样具有对父母亲进行赡养的义务,这是法定强制义务,不会因父母的过错或其他原因而解除。
6、以财产分配不公为由拒绝尽赡养义务法院不予支持。
因婚外情导致的不当得利纠纷中,“第三者”接受夫或妻赠与的财产是没有付出相应的对价,不属于有偿取得,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如赠与数额巨大,且并非日常生活需要,夫或妻无权单独处理,其无偿赠与“第三者”的行为损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有违公平原则,无偿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特别是在对方患病,或是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更应该做到这一点。如果一方不履行这一法定义务,另一方可通过法律途径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
1999年《收养法》颁布后没有经过登记的收养是不受到法律保护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