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中,女性因其自身的生理特点容易遭受不公平的对待,尤其在面临怀孕等问题时,可能会被用人单位以各种理由辞退。今天的两则案例,将为您解析女职工的在怀孕、生育等方面的相关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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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能辞退超生的女职工吗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孙小美(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27岁,于2007年9月18日入职广州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岗位是文职员工。在职期间公司为其购买社保和住房公积金,最后一期的劳动合同签订时间为2012年9月18日,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孙小美因怀有二胎,自知是计划外的生育行为,所以提前了20天向公司提出休事假的申请,该休假申请注明请假原因是回家生小孩,并经过合规的请假程序,得到公司的确认与批准。
2015年1月5日,孙小美仍处于休假中,接到上级的电话通知其不要再回公司上班了,且公司单方作出减员处理,暂停了孙小美的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
至此,公司违法解除了与孙小美的劳动关系,导致其失业。但公司方面却矢口否认,称2015年1月5日电话通知孙小美的内容是让其补交二胎的准生证,完善请假手续,并称孙小美是因违法超生无法提交二胎准生证而自行离职的。
被终止劳动关系的孙小美果断向劳动仲裁局提出仲裁申请,最终经仲裁认定公司的解雇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法官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能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或经济性裁员等原因解雇劳动者。
本案的关键在于公司辞退孙小美的行为是否属于过失性辞退,如果属于过失性辞退,则本案不能使用上述规定。本案中用人单位的公司规范或者员工守则内容中无关于员工违反计划生育的情形进行约束,也无与劳动者明确约定有关计划生育的惩处条款,因此公司以孙小美超生为由终止双方劳动关系的事实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另外,公司主张孙小美是主动提出离职,但其未能列举任何有效的孙小美主动离职的相关证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孙小美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得到完全支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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