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有些人的行为带有违法性,但是又尚未构成犯罪,此时需要给予行政制裁,该行政行为就是行政处罚。为了规范行政人员的权利,行政处罚有时需要依据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的程序,那么行政处罚法院强制执行程序是什么?接下来由树图网小编为您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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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院强制执行程序是什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指有关国家机关保证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当事人的义务得以履行的程序。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三、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的程序种类
1、专门机构收缴罚款的适用范围。例外:当场收缴、执行措施收缴。
2、专门机构收缴罚款的程序。
(二)当场收缴罚款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第四十八条规定:“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出具罚款收据,统一的收据。
(2)罚款的缴付,2日交公。
1、执行措施第51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注意第(一)项是3%而非3‰。].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强制执行的例外。客观原因,依法不予强制执行。如确有经济困难,申请和批准,可暂缓或分期缴纳。
责任编辑:竹韵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八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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