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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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贵宣不服叙永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原告:郭x宣,男。
被告: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计x民,局长。
郭x宣与邱x明两家是邻居,1997年10月26日上午,邱x明拆旧房建新房时,郭x宣之妻杨x华认为邱x明侵占其相邻处的土地使用权而阻止邱x明建房,去撬邱x明家新砌起的墙体,与邱x明发生抓扯、厮打。尔后,郭x宣之子郭x强参与打架(郭x强已被叙永县公安局处以50元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后被他人劝解。1997年11月19日,叙永县公安局以郭x宣殴打邱x明并致轻微伤害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一)项,对郭x宣作出9700800号治安拘留12日的处罚裁决。郭x宣不服,向泸州市公安局申请复议,泸州市公安局于1998年3月25日作出维持原裁决的复议裁决。郭x宣仍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庭审中,叙永县公安局向法庭提供作出处罚决定的主要证据是叶××、华×等人的证言,叙永县大树中心卫生院出具的邱x明伤情证明。经审查,证人提供证明郭x宣殴打邱x明的证言,有的证明郭x宣是用木棒打邱x明的,有的证明是用手、脚殴打邱x明,有的证明是在邱x明与杨x华打架现场打的,有的证明是在经过郭x宣家门口处被打的,证人证言相互不一致,每个证人前后两次证言不相同,叙永县大树中心卫生院出具的伤情证明只证明邱x明腰背部多处软组织广泛性损伤,但没有证明是怎样致伤的。郭x宣提供的在场人胡××等人证明郭x宣没有殴打邱x明的证言,叙永县公安局未能否定其真实性。
原告诉称:1997年10月26日,原告之妻杨x华与邱x明(女)因建房占地发生纠纷,相互抓扯,原告未到过打架现场,也未殴打过邱x明,被告认定原告殴打了邱x明的证据不足,所作出的处罚裁决错误,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处罚裁决。
被告辩称:原告之妻杨x华无故撬了邻居邱x明家新砌的砖墙,邱x明前去制止,双方发生抓扯,当双方前往公安派出所请求解决,途经原告门口时,原告用脚和拳头打了邱x明几下,致邱x明身体损伤。有证人证言等证据为证,被告对原告作出的处罚裁决,证据充分,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请求法院维持对原告作出的处罚裁决。
审判
维持叙永县公安局1997年11月19日对郭x宣作出的第9700800号治安管理处罚裁决,案件诉讼费300元,由郭x宣负担。
一审宣判后,郭x宣不服,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诉称:邱x明建房修建的房屋墙体侵占了上诉人的土地使用权,上诉人之妻前去阻止,被邱x明将其头部打破,后被胡××等人劝解。当时上诉人未到现场,也未参与打架,有当时在场人胡××、胡××、刘××等证人证明。被上诉人未作全面调查,仅凭与邱x明关系好的人的证言,认定上诉人殴打邱x明的证据不足,作出的处罚错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撤销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作出的处罚决定。被上诉人叙永县公安局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一、撤销叙永县人民法院(1998)叙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叙永县公安局对郭x宣作出的9700800号治安管理处罚裁决。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30元,共计60元,由被上诉人叙永县公安局负担。
评析
本案争执的焦点是,被告叙永县公安局对原告郭x宣作出处罚决定所依据的证据是否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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