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今天表决通过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这部关乎老百姓切身利益的法律的立法宗旨在于,在保障公安机关履行治安管理职责的同时,也对权力的行使加以规范和监督,以切实保障公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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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安建表示,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比,刚刚通过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宽严更适度,程序更严格,处罚更规范”。他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法》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方面必将发挥更大的作用。同时,法律也在尊重保护人权,防止权力滥用等方面也做了诸多努力,符合宪法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
立法主旨是保障人权
引人注目的是,法律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特别增加了要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的过程中,常委会委员和受邀列席的全国人大代表普遍认为,过去多年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警察权力过大,主要矛盾是如何严格按照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目的,来平衡警察权力行使和公民权利保护之间的关系。
比如治安管理处罚法一审稿曾规定:“当事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安部提出,按照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样规定,有利于上级公安机关监督下级公安机关。为此,二审稿修改为:“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对二审稿的审议过程中,很多常委会委员提出,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能提起行政诉讼,这样的规定不妥。按照《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原则,被处罚人是先申请行政复议,还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属于被处罚人自愿选择的权利。因此,法律最终确定: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为体现对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重在教育的精神,《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安建认为,这部共6章119条、约16000字的法律处处都体现了宪法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比如,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比,法律缩小了治安拘留处罚自由裁量的幅度,按照不同的违法行为和违法行为的不同性质,将治安拘留处罚区分为5天以下,5天至10天,10天至15天。
最终获得通过的法律适当降低了罚款数额和幅度。草案曾将治安管理处罚罚款的最高数额,由《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一般为200元提高到5000元。有些常委委员提出,适当提高罚款数额是必要的,但不宜过高,不能让处罚法成为罚款法。法律最终根据不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分别将罚款数额规定为200元以下、200元到500元、500元到1000元三个档次。
安建表示,为保护公民权利,法律对治安处罚的程序规定更加公正。治安管理处罚法专门拿出一章对此作了详尽的规定。
设专章规范警察权力行使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法律同时规定,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刑讯逼供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引人注目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专门拿出一章,规定了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治安处罚当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以及必须禁止的行为。这被视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一大亮点。
第一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并未设置专门的章节对执法监督作出规定。在法律草案的审议过程中,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提出,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需要赋予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必要的权力,同时又要对其权力的行使加以规范和监督,以保护公民的权利。因此,法律增加了“执法监督”一章,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遵守的基本行为规范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
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赔礼道歉;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法律还明确了人民警察不得违反的11条规定,以及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人民警察应回避的3种情形。
法律最终修改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和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责任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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