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4年6月5日凌晨5时许,某派出所民警在巡逻过程中发现龙某形迹可疑,便对其当场盘问,得知其身上携带一张塑料插片和2682余元现金,便将其带至派出所继续留置盘问,并依法扣押其身上携带的一张塑料插片和现金(扣押的现金用报纸包好放在办公室的办公桌抽屉里)。经审查,龙某供述其曾多次伙同他人盗窃作案,窃得现金人民币1500元(只有嫌疑人供述,未取到其他证据证实)。至2004年6月7日凌晨4时许,龙某用小板凳砸伤看守保安的头部,当保安去寻求支援时,龙某趁无人之机,将办公室抽屉拉开,取出被扣押的所有物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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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暴力取走被扣押的物品应如何定性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龙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其理由是,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盗窃罪和抢劫罪均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龙某被派出所扣押的2682元现金,在没有证据证实是赃款时应该认定为其个人合法财产,派出所在留置盘问期限届满时应该退还给龙某。龙某使用暴力和趁无人之机拿走的财物属自己的财物,因此其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和抢劫罪;看管龙某的保安头部伤情经鉴定为轻微伤,故龙某的行为又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另外,从龙某的暴力所指向的对象来看,他砸伤的是保安人员,因此也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龙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其理由是,龙某被派出所扣押的2682元现金,是派出所依法扣押的财物,在法定程序范围内,派出所具有管理权,因此,派出所对龙某随身携带可疑物品进行扣押实质上是一种合法占有。在派出所作出处理决定前,该现金不能看做是龙某的私人财物,其属于抢劫罪和盗窃罪的侵犯对象。再从龙某使用暴力伤人到拉开抽屉的一系列行为看,龙某是先有劫财的故意,然后使用暴力,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因此龙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第四种意见认为龙某的行为属盗窃未遂,不构成盗窃罪。理由与第三种意见所持观点相同,但认为龙某从殴打保安并拿取现金到逃离派出所,虽然在抓获龙某时才知道钱被其拿走,但其没有脱离派出所工作人员的控制,从犯罪形态上看属未遂。鉴于盗窃价值2000余元,又属未遂,因此,不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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