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因琐事而争吵并发生肢体上的斗殴,但是斗殴过程中并没有造成实质性的人身侵害,这样是否需要承担治安管理处罚?接下来,树图网小编用近日发生的一件案子为您详细解说未造成人身侵害是否需要承担治安管理处罚,希望能给您提供到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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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造成人身侵害是否需要承担治安管理处罚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近日,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就一起诉公安行政处罚案作出二审行政判决,驳回李某上诉,维持原判。
2012年4月18日上午,原告李某及其丈夫王某二人,因琐事与邻居刘某发生争吵并相互撕扯,在撕扯过程中,李某在刘某头上拍了一巴掌,腿上踢了一脚。
阿拉善左旗公安局巴彦浩特镇额鲁特路派出所在接到报案后,立即进行立案调查,并下达《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李某罚款500元。李某不服该决定,先后向阿左旗法院、阿盟中院提起诉讼。
经法院审理查明,李某虽未对刘某造成实质性人身侵害,但在事实上的确实施了殴打行为,派出所的处罚并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依据该规定,殴打他人属行为犯,即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殴打他人的行为,不论其是否造成被侵害人受伤,都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这就意味着,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殴打他人的行为,无论是否造成伤害后果都应受到相应的处罚,并不是必须造成被侵害人受到伤害后才构成处罚的条件。
核心内容:都说冲动是魔鬼,近日,两男子因互瞪对方一眼而发生了一场打架斗殴事件。如此不理智的事情的发生就因为一个眼神,事件经过时怎样的……【详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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