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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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释义 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释义] 本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本条与本法第四条相呼应,“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生产经营单位的这一职责实际是由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的生产经营单位去执行的。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真正做到实施全员动员责任制。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包括:①建立、健全本单位各级领导安全责任制。②建立、健全本单位各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③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各职能机构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④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各工种、岗位工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了保护劳动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健康,根据生产斗争的客观规律和实践经验总结而制定的各种安全生产规章的总和。它是生产经营单位生产规章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包括:①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行政管理制度,如: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制度、安全生产监察制度、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等等;②组织制定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制度,如: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机械设备维修制度等等。这两方面的规章制度是密切联系、互相补充、缺一不可的。为此,国务院早在1963年发布、1979年重申继续贯彻执行的《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劳动法第52条进一步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所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核心。
要想使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投入能有效实施必须:①加强安全生产教育,使领导和职工都了解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都树立起较强的安全生产意识;②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使每一个岗位每一个员工都有明确的责任;③加强检查监督工作,严格追究当事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主要包括:督促本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本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对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并亲自参与劳动生产现场的不安全、不卫生因素进行深入、细致的检查。只有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才能及时对查出隐患,对查出的隐患,应及时消除。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针对已经发生的事故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的类别、性质、特点和范围制定的事故发生时的组织、技术措施和其他应急措施。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都要对每个生产环节中可能发生的事故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内容为:①组织制定各项安全措施的具体办法、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安排的计划以及定期检查处理不安全因素的规定,增添所需设备和必备的安全检测仪器的数量、安全地点。管理办法和负责人等;③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人员自救和安全撤离方案;③组织制定发生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的处理措施;④根据各级干部和工人岗位责任制以及各部门安全责任制,明确本单位各部门和有关人员在生产安全事故中的任务和职责,使应急救援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及时、如实报告是指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立即按照实际情况将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实际这种报告制度,可以使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部门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及时的了解和研究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原因和规律,以便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的重复发生;便于进一步改善生产经营管理,追究事故责任,提高劳动者安全生产责任感,也便于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和修改提供可靠的依据。
在以往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和法规中只笼统地规定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负责。至于负责人应负哪些责任并没有详细列出,缺乏操作性,结果在实践中一旦出现事故往往无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使法律形同虚设,不利于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安全生产法》采用列举的方式详细地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应负有的职责,弥补了以往立法的不足。值得指出的是本条第五项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颇具立法新意。我国当前关于生产安全事故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少,1989年颁布《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但只是侧重于事故调查与处理,即事后处理,却没有一个直接规定企业负责人应具有组织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的责任,即不注意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的应急救援,导致一些本可以通过采取应急救援措施而避免的事故发生了,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了重大的损失。安全生产法对此做出规定填补了以往立法的空白,可以增强职工的应急救援意识,尽量避免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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