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全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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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释义 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释义] 本条是关于保证生产经营单位所必需的安全生产资金的规定。
资金的投入是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资金落实不到位,再好的安全计划也无法得到真正的实施,因此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必须予以保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主要包括: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安全教育经费、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防暑降温等费用。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是权力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是生产经营单位的第一负责人,他们都应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总的责任,因此理应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他们予以保证。这笔资金必须实行专项存储,专项核算,统筹安排,保证重点。在实际工作中,应注意划清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使用范围,以保证全部用于生产经营单位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预防职业危害为主要目的的技术措施项目,不得挤占和挪作他用。本法从法律规定上保证这笔资金,使生产安全落到了实处。
其他法规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32条规定,矿山企业必须从矿产产品销售额中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必须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作他用。《冶金工业预防粉尘危害和尘肺健康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规定,企业的基本建设和全厂性的技改项目,在编制和审批《基本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和下达设备计划时,必须同时提出防止粉尘危害设施的计划和费用比例,不得任意削减。企业防止粉尘危害,改善劳动条件的经费开支渠道如下:
1. 根据国发[1979]100号文件规定,每年从企业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中,根据实际情况提取10%~20%,不足部分可从税后留利等自有资金中补充。
2. 从企业开展综合利用项目所产的产品实现的利润中开支。按(79)财企字707号、(79)国环宇4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3. 事业单位应从事业单位经费包干结余和预算外收入中解决,不足部分由当年事业费中调剂解决一部分。
4. 集体所有制企业应从更新改造资金中或从税后利润中解决。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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