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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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释义 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释义] 本条是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规定。
只有通过对广大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才能提高从业人员搞好安全生产的自觉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才能得到贯彻执行,才能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就目前而言,我国部分从业人员职业素质不高,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很有必要。安全教育和培训主要内容有:①安全意识教育,它是安全教育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是用人单位搞好安全生产的关键。它包括思想教育和法制、劳动纪律教育。
思想教育就是使用人单位领导、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树立正确的生产安全观,自觉地去组织和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法制、劳动纪律教育就是对用人单位领导侧重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教育;对劳动者侧重事故危害性教育和有关安全法规教育,以及自主保安教育。安全意识教育具有统一人们的安全行为,提高用人单位管理水平和安全生产条件、减少工伤事故发生的作用。②安全科学技术知识教育,主要是安全技能教育,它是巩固劳动者安全知识的一种必要途径。其内容包括:设备的性能作用和一般结构原理,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及设备的使用、维护和修理等。③安全知识教育,它包括:安全技术知识和安全卫生知识。安全技术知识的内容有:用人单位基本生产状况;生产过程、操作方法和工艺流程;用人单位内特别危险的设备和区域;设备性能及产品结构;安全保护基本知识和注意事项;有关特种设备的安全知识;有关预防单位常发生事故的基本的方法;各人防护用品的构造、性能和正确使用的常识等。安全卫生知识的内容有:用人单位职业性危害的产生、发散的特点,职业性危害对人体的影响,紧急情况的急救措施及平时良好的卫生习惯等。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形式很多,主要有三级教育、特种专业教育。日常安全教育和典型案例教育。
一是,三级教育。即对先入厂的职工或调换工作岗位的工人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或者使用新设备的从业人员,以及到厂的临时工、合同工、外来实习人员。代培人员等在从事生产活动前,为预防事故的发生,按规定进行厂级、车间级、班组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才准其上岗作业。
二是,特种专业教育。即对于从事电器、起重、锅炉、焊接、变压容器、爆破、车间驾驶等特种专业的工人,为了使其具有预防、控制危险性事故的能力,按规定对其进行专业安全技术教育,并要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三是,日常安全教育。即伴随生产过程开展的经常性安全教育。也就是组织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班;班前班后交代;安全注意事项;施工前和检修前安全措施交底以及利用标语、版报、漫画、简报、安全教育史、广播、电视、电影等文艺形式,进行形象地安全教育。
四是,典型案例教育。即结合本单位或外单位的事故教训进行生动的生产安全教育。可以通过召开事故分析会、现场会,分析造成事故的原因、责任、教训。通过典型案例,职工可以看到事故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的损失,从事故中吸取教育,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应结合本岗位的工作特点、职责进行。在以往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中,很多生产经营单位只是把一些安全生产知识、法律、法规笼统地介绍给从业人员,却没有结合从业人员岗位职责和特点进行教育,给人空洞的说教感觉。
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已接受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但对安全生产知识和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仍没能掌握,对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也只是了解而已,并没有达到熟悉程度,这是事故高发的一个原因。因此本条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必须达到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的效果。
这是一条禁止性的规定。法律作出规定是十分有必要的,如果非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没有安全生产知识就上岗作业,本身就是一个重大隐患,许多安全生产事故惨痛的教训已说明了这一点。当前,安全生产意识淡薄仍然是一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
据统计,现有60%以上的事故是由于缺乏安全意识、违章指挥。
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造成的。这充分说明认真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和岗位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坚持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严格执行执证上岗的制度。
例如这样一个案例。申诉人:某化工有限公司。被诉人:林某,男,24岁,某化工有限公司职工。申诉人称,林某是被招用进厂的职工,公司对林某和其余10名新职工按规定进行入厂安全生产教育,但林某经考核不合格,厂里未安排其上岗,而是让其再次参加教育,林某不愿接受教育,非要和其他职工一起上岗。为此,公司向劳动仲裁机关提出申诉,请求林某按公司规定参加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并重新进行考核。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后,经调查。林某由于在接受公司安排的入厂劳动安全教育中未能全部参加,且学习不认真而考核不合格。裁决林某履行公司安排的劳动安全教育的义务。该起用人单位状告职工不接受劳动安全教育的劳动争议,在实践中并不多见,对于此案的处理,仲裁机关裁决是正确的。其法律依据和理由是:《安全生产法》第21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1995年1月8日,原劳动部颁发了《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劳部发[1995] 405号),该规定也要求企业必须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对生产岗位职工安全教育的具体规定是:
企业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厂级、车间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厂级安全教育应包括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通用安全技术,劳动卫生和安全文化基本知识,本企业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及状况,劳动纪律和有关事故案例等项内容。车间级安全教育应包括车间劳动安全卫生状况和规章制度,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安全事项,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措施,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班组级安全教育应包括遵章守纪,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卫生事项,典型事故案例,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等项内容。该规定特别要求,企业新职工按规定通过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安全生产教育必须做到三点:一是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二是教育内容应按厂级、车间级和班组级的不同要求安排;三是通过教育考核合格方可上岗。生产经营单位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是提高职工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的必要途径,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一项职责,也是职工的一项义务。按全生产法》第50条规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由此可见,从业人员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的义务。因为安全生产教育是劳动者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基础和保障。劳动者不接受此项教育,不懂得这方面的知识,不知道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就不能自觉地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本案中,该公司对林某安排安全生产教育后,经考核不合格,让其重新学习,并无不妥。而林某不愿接受安全教育是错误的。本案处理中,值得一提的是,该公司对职工林某在安全生产教育问题上所采取的处理方式是独特的。一般来说,职工不服从企业的安排,不接受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企业很可能对其进行行政处理,如给予处分,或者解除其劳动关系。
但是,该公司没有这样做,而是通过法律方式强制职工接受劳动安全教育。这表明企业领导法制观念增强了,也表明,该公司领导不仅向企业负责,向职工本人负责,也向社会负责。因为安全生产是国家和社会的一件大事,职工不管在什么地方从事劳动,都需要掌握安全生产知识,都应当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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