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相关补充协议,海关总署以2011年第70号公告发布了《2012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和《2012年1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修改了部分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的原产地标准,并制定了《第五批香港自有品牌手表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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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发布新增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公告规定,《2012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和《2012年1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使用了简化的货物名称,其范围与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对海关总署公告第79号附件1《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所列的“初级形状聚碳酸酯”(税号3907.4000)、“初级形状聚亚氨酯”(税号3909.5000)及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69号附件《2008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所列的“初级形状其他聚酯”(税号3907.9990)等货物的原产地标准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原产地标准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公告公布了《第五批香港自有品牌手表清单》,对于申报进口清单所列香港自有品牌的手表,自2012年1月1日起,内地海关凭香港原产地证书签发机构出具的原产地证书,按照《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的规定予以验放。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70号 关于《2012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2012年1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全文收入中国海关律师网法规库“ 国家国别(地域)贸易政策”项下“内地-港澳”。
关键词:香港 澳门 原产地标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