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5号),从1999年10月1日起,对部分企业、部分商品的加工贸易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实转”,现将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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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对部分企业、部分商品的加工贸易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实转”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根据保证金台帐“实转”规定对企业实行分类管理的要求,从1999年10月1日起,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必须委托已在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了加工企业登记手续的加工企业加工、没有办理企业登记手续的加工企业,应向主管海关企管部门办理加工企业登记手续,申请加工企业编码。
(一)从1999年10月1日起,没有企业编码的加工企业不予办理合同备案。
适用D类管理的企业和涉及禁止类商品的合同,不再予以办理新合同的备案手续,经营单位不得委托按D类管理的加工企业进行加工。
(二)备案合同预审,企业在申请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手续时,应先到海关进行备案合同预审,由海关按有关规定审核确定企业填报的贸易方式、征免性质、商品编码、品名规格、计量单位等内容是否符合规范。
(三)1万美元以下(含1万美元、金额以海关核定为准。)合同备案,适用A、B类管理企业,进口料件无论是否涉及限制类商品,均不开设台帐,其中对外商提供的价值5000美元以下(含5000美元)辅料品种在规定78种范围内的,仍按原规定办理;适用C类管理企业,一律开设台帐,并实行保证金台帐“实转”。
(四)进料加工非对口合同的进口料件按比例征税的,征税部分不再收取保证金。
1、对因企业管理类别调整。备案合同进口料件从保证金“空转”转为“实转”的,应对原备案合同按规定收取台帐保证金,经主管海关关(处)长批准,可只对原合同未履行出口部分按规定收取台帐保证金。对管理类别调整为按D类管理的企业,对已备案的合同,经主管海关关(处)长批准,允许收取金额台帐保证金后继续执行完毕、但不得变更和延期。2、对允许类商品转为限制类商品的,已备案的合同不再征收台帐保证金。对原限制类或允许类商品转为禁止类的,已备案的合同按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3、对增加进口料件或合同金额涉及保证金台帐“实转”的,海关按台帐“实转”规定对增加部分征收台帐保证金或重新核发《登记手册》。对合同项下其他变更,不再收取台帐保证金。
4、适用B类管理企业,1万美元以下(含1万美元)的合同发生变更后进口料件总值超过1万美元的,需开设台帐,如果增加的进口料件涉及限制类商品的,海关按台帐“实转”规定对增加部分征收台帐保证金或重新核发《登记手册》。
5、合同延期除另有规定外,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6、保证金台帐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变更,如涉及增加台帐保证金的,应按规定补交增加部分台帐保证金、对因企业类别调整、限制类商品转允许类商品或变更后台帐保证金减少的,备案合同已收取的台帐保证金暂不退还,待合同核销结案后方予退还。
计息期限:从加工贸易企业合同手册记录首次进口料件之日起至补征税之日止,1999年10月1日前备案合同涉及内销补税缓税利息的,不征收缓税利息。
利率:以海关总署定期确定的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征。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