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供港澳蔬菜的质量安全和稳定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了《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于2009年9月10日以国家质检总局第120号令予以公布。《管理办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4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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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根据《管理办法》,检验检疫机构对供港澳蔬菜种植基地(以下简称种植基地)和供港澳蔬菜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生产加工企业)实施备案管理。
《管理办法》规定,种植基地备案主体应当建立供港澳蔬菜生产记录制度。如实记载以下内容: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使用日期和农药安全间隔期;植物病虫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收获日期和收获量;产品销售及流向等情况。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供港澳蔬菜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核查进厂原料随附的供港澳蔬菜加工原料证明文件;属于另有规定的小品种蔬菜,应当如实记录进厂原料的名称、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关于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检验检疫机构对供港澳蔬菜种植、生产加工过程进行监督,依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或者内地的相关检验检疫要求对供港澳蔬菜进行抽检并根据监管和抽检结果,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或者《出境货物换证凭单》等有关检验检疫证单。
《管理办法》还就备案程序、法律责任等事项作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0号 发布《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全文收入中国海关律师网法规库“国家产业(商品)贸易政策”项下“农产品”以及“国家国别(地域)贸易政策 ”项下“内地-港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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