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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2009年第17号公告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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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 总署2009年第17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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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海关总署2009年第17号公告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关于调整原产于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反 倾销 措施)

【法规类型】 海关 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 关税 征收管理类

【文号】 海关 总署2009年第17号公告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9-04-07

【生效日期】2009-04-09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根据国务院 关税 税则委员会的决定,自2003年4月10日起,对原产于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征收反 倾销 税。 海关总署 为此发布了 海关总署 2003年第24号公告。该反 倾销 措施实施期间,海关总署发布了第29号公告,依法对有关措施进行了调整。2008年4月,在征税时间届满之际,应国内相关企业的申请,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所适用的 反倾销 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海关总署为此发布了2008年第22号公告,规定在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继续征收 反倾销 税。近日,国务院 关税 税则委员会根据期终复审裁定,决定调整对原产于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所适用的 反倾销 措施。现根据商务部2009年第18号公告(详见附件),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9年4月9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丙烯酸酯继续按照海关总署2003年第24号公告和第29号公告的规定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二、自2009年4月9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韩国的丙烯酸脂,不再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二○○九年四月七日

来自势必顺报关员网海关总署公告海关总署17号公告丙烯酸酯反倾销丙烯酸酯反倾销新措海关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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