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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70号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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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 总署公告2009年第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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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70号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韩国和欧盟的进口己二酸征收反 倾销 税)

【法规类型】 海关 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 关税 征收管理类

【文号】总署公告〔2009〕70号

【发文机关】 海关 总署

【发布日期】2009-10-30

【生效日期】2009-10-30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 倾销 条例》的规定,国务院 关税 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9年11月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韩国和欧盟的进口己二酸征收反 倾销 税,期限为5年。商务部为此发布了2009年第78号公告(详见附件1)。现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9年11月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韩国和欧盟的进口己二酸(税则号列:29171200,该税则号项下己二酸盐和酯不在本次被调查产品范围之列),除按现行规定征收进口 关税 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税率和下述计算公式征收 反倾销 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

反倾销 税税额=完税价格× 反倾销 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完税价格+关税税额+反倾销税税额)×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对应征收反倾销税产品的详细描述详见本公告附件1。进口经营单位在申报进口税则号列29171200项下“己二酸及其盐和酯”时,如果进口货物属于本公告附件1中产品描述所称的进口己二酸,商品编码应填报2917120001;如果属于己二酸盐或酯,商品编码应填报2917120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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