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如何办理建设单位委托前期物业管理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比如律师要在前期物业服务公司的选聘、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期间的业务进行提供意见。下文为您一一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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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如何办理建设单位委托前期物业管理的法律服务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律师办理建设单位委托前期物业管理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
第1条物业销售(预售或现售)前,律师为建设单位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第2条向建设单位建议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属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非住宅的物业,应通过招投标选聘;其他类型的物业,建议尽量采用招标方式选聘。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报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3条通过招投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律师应提醒建设单位须在以下时限内完成招投标工作:
(1)新建现售商品房项目应在现售前30日完成;
(2)预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
(3)非出售的新建物业项目应在交付使用前90日完成。
第4条参与草拟或审查上述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相关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标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
4.1招标书应包括的内容:
(1)招标人及招标项目简介;
(2)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及要求;
(3)对投标人及投标书的要求;
(4)评标标准及评标方法;
(5)招标活动方案;
(6)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说明;
(7)其他事项的说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4.2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可参考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1)物业的基本情况;
(2)服务内容与质量;
(3)服务费用;
(4)物业的经营与管理;
(5)物业的承接与验收;
(6)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7)专项维修资金;
(8)违约责任;
(9)其他约定事项。
4.3业主临时规约的主要内容:
(1)物业基本情况;
(2)物业使用和维修;
(3)物业服务费用的交纳;
(4)其他相关事项;
(5)违约责任和违约纠纷的解决。
第5条按照各地对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相关规定,帮助建设单位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程序。
5.1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的备案。
按照各地办理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规定,一般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发布招投公告前或者发出投票邀请书前,提交规定的文件、资料,向物业项目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5.2发出招标公告与预审。
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8条规定:“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公共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和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网上发布免费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5.3招标文件的编制与发出。
招标人应当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在招标前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并向所有经过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发放。
5.4现场的踏勘与资料提供。
招标人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的投标申请人踏勘物业项目现场,并提供隐蔽工程图纸等详细资料。
5.5开标与评标,确定中标人。
5.6与中标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并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6条帮助建设单位制定或审核临时管理规约(可参考建设部《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买受人的合法权益,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临时管理规约一致。
第7条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建设单位不仅可以聘请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也可以聘请其他管理人进行管理。在建设单位选择聘请其他管理人进行管理的时候,律师应协助建设单位草拟相关物业服务合同,如制定审核保安服务合同、保洁服务合同、设备维修服务合同等。
第8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律师应当向建设单位提示,让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提前介入房地产项目的建设过程,让其从物业管理的专业角度对规划设计、施工、装修提出相关整改和完善意见,既要使开发建设的物业更合理、更人性化,又要使物业服务企业今后能顺利地管理该物业,减少与业主的矛盾和冲突,并使物业更好的保值增值,有利于开发商品牌实力的塑造与延续。
应提示建设单位:如选择聘请专业的公司,对共用设备进行维护;应让专业公司提前介入,以便及早地了解小区的管线图及设备情况。
第9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应建议开发商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包括约定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并且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第10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应提示开发商将临时管理规约作为合同的附件,要求买受人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11条提示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各地对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有面积要求的,应遵照执行。
第12条提示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的房屋交付使用之日的物业管理费由建设单位承担。一般物业管理费是按月计算的,交付当月的物业管理费,一般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13条当建筑区划内的入住率等条件达到规定的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条件时,提示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为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委会提供资料。
第14条律师为开发商制订前期物业管理有关合同文件应注意的问题
在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开发商负责前期物业管理。此间应当制作的法律文书主要有《商品房买卖合同(前期物业服务条款)》《业主临时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物业管理规章制度。开发商应在售房前拟制和签署一系列物业管理的法律文书,此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4.1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增加前期物业服务的主要内容,做到购房人购买房屋的同时即购买了前期物业服务。《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购房人通过与开发商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对该物业的前期物业管理(包括选聘的物业公司、物业服务事项与服务质量、物业维护与管理、物业收费等)有基本了解,并以合同的方式对由开发商提供的前期物业服务予以确认。
14.2在房屋销售前拟定好《业主临时规约》并在售房时向购房人公示,以便于购房人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对遵守《业主临时规约》作出书面承诺。如果说《业主规约》是全体业主对物业行使管理权的“宪法”,那么《业主临时规约》在前期物业管理中则起“临时宪法”的作用。由于在前期物业管理中业主大会尚未成立,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发商应当负责拟定并向购房人说明和公示《业主临时规约》,并可要求购房人对遵守《业主临时规约》作出书面承诺。承诺作出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14.3与选聘的物业公司订立《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开发商应当于房屋销售前选聘好物业公司并与其订立《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通常《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文本由拟聘请的物业公司提出,但由于前期物业服务主要由开发商负责,前期物业服务的主要内容应当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物业服务的相关条款保持一致,物业管理的服务与质量水平,既要能够满足开发商的要求,也要同时保障业主的权益不受侵害,因而需要由开发商参与拟定或审定。
14.4负责拟定或审定前期物业管理规章制度。通常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由拟聘请的物业公司提出,且作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附件,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其不仅属于法律文书,且按规定开发商应当将物业管理规章制度连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一并提交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由于大量的物业管理事务通过对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落实得以实施,因而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内容广泛地涉及业主的利益,此外,物业管理规章制度是《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得以实际履行的重要保障,因而同样需要由开发商参与拟定或审定。
14.5拟订前期物业管理法律文书应当注意的问题:
14.5.1关联性。前期物业管理关系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在各法律文书中表现为相互交织、渗透,部分内容互相叠加或涵盖;文书相互独立又互相依存、互为条件,关联性强。因此在拟制法律文书时:一是要做到主要法律文书齐全,形成一个完整的合约体系;二是文书相互之间应当依次衔接,避免因遗漏或错位影响其他文书的法律效力;三是内容上相互叠加或重复的部分内容,应力求表述准确、完整并注重其同一性,避免出现遗漏、矛盾、含糊不清或产生歧义。
14.5.2规范性。广义地说,规范性包括程序规范和实体规范两个方面。程序规范要求开发商拟制和签署法律文书的过程符合规定要求,该公示的公示,该说明的说明,该备案的备案。实体上规范是指法律文书的内容应当合法、合规或符合行业惯例;对于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形,当事人可自愿约定,但不得损害他人利益。
14.5.3前瞻性。前期物业管理中涉及的热点、焦点问题较多,如会所、外立面墙使用权、建筑物冠名权、车库、停车场、商铺及其他配套设施设备的归属权等。对于尚在探讨和研究的、法律或政策并未作出明确规定的问题,应当有预见性地尽可能作出约定,避免在日后的物业管理过程中发生较多的争议。
14.5.4可操作性。目前物业管理难度较大,合约的履行尤其是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落实主要取决于管理措施是否到位。在管理措施方面如何既约束、督促物业使用人履行义务、遵守制度,又不至于以违法或侵权的手段“强制管理”,如以停水、停电方式胁迫收取物业费、未经法定程序强制拆除搭建物等,既是难点也是重点;另外根据物业管理纠纷的不同类型,依法、合理、明确地设置各类物业争议的解决程序,综合运用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提交仲裁或诉讼的手段保障物业管理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也是值得注重的一方面。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八条
[2]《物业管理条例》
[3]《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条
[4]《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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