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会见笔录是被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委托为代理人的律师,在当事人在侦查起诉阶段时,与其进行会面后,详细了解案件的发展过程,以及对当事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的一种记录。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各项权利,避免冤家错案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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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笔录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笔录(第x次)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地点:
会见人(律师):
被会见人:
案由:
记录人:
笔录内容:
被会见人签名
年 月 日
(一)表明身份;出示委托书;告知犯罪嫌疑人受何亲友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帮助;询问其是否同意聘请本律师,若同意,应在委托书上签名确认。
(二)告知犯罪嫌疑人应如实陈述,如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了解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包括:曾用名、出生年月、民族、党派、文化程度、婚姻家庭、有无受过刑事处分、被刑事处分的罪名、期限等。
(四)是否参与以及怎样参与所涉嫌的案件。
(五)如果承认有罪,陈述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和情节。主要事实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目的、动机、结果等。
(六)陈述是否存在证明犯罪嫌疑人罪轻或者从轻、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情形。包括: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预备犯、未遂犯、从犯、胁迫犯、自首、重大立功表现、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中止犯、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等。
(七)如果认为无罪,陈述无罪的辩解,是否有证明无罪的证据,包括:被指控的犯罪行为不是其所为;其行为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法不构成犯罪;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属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行使职权以及意外事故;无刑事责任能力或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
(八)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包括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地点,是否收到相关法律文书等。
(九)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如:侦查机关是否有刑讯逼供等非法获取口供的行为;如果有,其供述是否属实;是否有诱供情形;对讯问笔录是否核对、补充;是否看到或收到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结论;是否申请过重新鉴定但却被驳回或置之不理等。
(十)关于此次调查了解的陈述是否同对侦查机关的供述一致。
(十一)解答法律咨询,告知相关权利、义务。
(十二)有无需要代为申诉、控告的事宜。
(十三)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如:身体状况、生活需要等。
(十四)让其核对本次会见笔录,确认无误后签署意见并逐页签名确认。
(十五)会见时若侦查机关派员在场,应在笔录中注明。
根据做出主体不同,会见笔录属于“证人证言”或者“被害人陈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中的一种,因此刑事案件的会见笔录是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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