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律师事务所的概念是什么?律师事务所有哪些特点?律师事务所可以分为哪些种类?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其具有发展模式多样化、地域发展不均衡等特点。就目前来说,律师事务所可以分为合伙律师事务所、个人律师事务所、国资律师事务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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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的概念、特点与种类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设立并取得执业许可证。律师事务所在规定的专业活动范围内,接受中外当事人的委托,提供各种法律服务;负责具体分配和指导所属律师的业务工作;根据需要,经司法部批准,可设立专业性的律师事务所,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按专业分工的原则在内部设置若干业务组。
二、律师事务所的特点
合作制的律师事务所由具有律师资格的人员自愿组合成立,不要国家经费,律师必须辞去公职身份,律师事务所实行自负盈亏。1996年通过的律师法,规定了律师事务所的三种组织形式,即国资所、合作所、合伙所。目前,全国的律师事务所中70%为“合伙所”。
2、律师事务所的历史普遍较短。
3、律师事务所规模总体上偏小。
在北京、上海等发达地区,律师事务所发展较快,反之则相对较慢。
在大量小律师事务所存在的同时,规模比较大的律师事务所已经开始出现。
6、我国执业律师年龄比较年轻。
二、律师事务所的种类:
担任合伙人的资格,除依法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书外,还应当具备5年以上执业经历,且担任合伙人之前3年内未受到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
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财产归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内部的管理职能由合伙人会议行使。
《律师法》第16条规定:“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我国《律师法》第20条规定:“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依法自主开展律师业务,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国资律师事务所有以下四个主要特征:
(1)国资律师事务所由国家出资设立。
(2)国资律师事务所自主经营,其业务活动不受干预。
(3)国资律师事务所的分配制度采取效益浮动工资。
(4)国资律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承担民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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