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利益冲突不断,面积之争当属首位。我在网站法律问答栏目中有过《房屋拆迁面积计算》这篇文章,一直以来,总想把房屋拆迁中遇到的面积问题说的更细一些,这个问题很敏感、很复杂,也很难说个结论,它却客观存在无法回避。我不是造法者,我的思想仅代表我个人,并非我的言论毫无价值,实践告诉我,当你对法律理解更为精准时,会对法院裁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除非你选择听天由命。为此,我先从房屋证件与房屋面积这一话题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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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房屋与拆迁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经常看到拆迁裁决书有这么一段话,“其中无证房多少平方米,不予补偿”,或者是有证房多少平方米如何补偿安置。什么是无证房呢?那些作裁决的人未给出答案,以我推断,其本意是指房产证未记载那部分面积的房屋吧。
从法律字典里,你可以找到违章建筑一词,却见不到无证房、有证房名称。原来无证房不是法律名词,究竟什么是无证房呢?没有标准答案,其外延比较模糊,笔者作了归纳,大致如下:
1、 建筑物无政府机构颁发的任何证件;
2、 无房产证,但有土地证、判决书、公证书或其它规划、建设许可类部分证件;
3、 实际面积超出房产证记载的那部分面积;
以上第二种情形比较容易解决,虽然没有房产证,只要能提供政府职能部门颁发的土地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其中任何一项证明,被视为房地产合法存在,补偿安置理所当然。这当中还会出现,证与证之间建筑面积不同或土地证面积大于房产证面积等现象,只能在个案中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另行讨论)。所以,我们探讨的是1、3两种情况。
前述,无证房情形多样,有可能符合违章建筑特征,也有可能最终无法认定为违章建筑,在没被认定为违章建筑前,谁也无权认为无证房就是违章建筑。
什么是违章建筑?回答这个问题很难,有个基本概念:违章建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规定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筑。我建议阅读本网站“拆迁法谈”栏目里〈〈论城市房屋拆迁中对违章建筑的界定与处置〉〉一文,从中会得到深刻启发,我无需赘言。
我敢断言,裁决书如果下结论无证房不予补偿,这是错误的。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只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没规定无证房不予补偿,问题关键是对无证房性质如何界定及其有无界定,如果对无证房未作任何结论就强制拆迁了,产生了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1、先了解一下我国事关违章建筑规划建设几个重要立法:
1984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条例〉〉颁布实施;
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
1993年11月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
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施行。
2、违章建筑认定的几项原则
(1)法不溯及以往原则。也可扩充至行政时效原则这是我国法律制度基本原则之一,也可扩充至行政时效原则。一项建筑形成于70年代,在当时很少的手续就可建成,如果用现在法律要求分析可以归为违章建筑,这显然不行,所以,必须结合建筑物形成时法律规定确定合法与非法。
(2)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宽严相济。有些建筑虽未办手续,但很早形成,对他人利益没什么影响,甚至在一些收费中把该部分面积算进去了,再作为违章建筑于法于理均不符。
(3)程序正当原则。这是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和核心原则。也就是说认定及拆除违章建筑行政主体所遵循的步骤、所采取的手段必须合法的。
3、 拆迁中认定违章建筑作法上几个争议点:
(1) 违章建筑认定主体,应该是规划部门,拆迁主管部门无权作出评判;
(2) 认定违章建筑应有法律文书,当事人不服的享有申辩、复议、诉讼等权利;
(3) 在没被认定为违章建筑前,就以无证房为由强拆该部分建筑能否获赔问题;
(4) 建筑与法律不完善时代有关,同时,建造是为生活而非为拆迁如何认定及把握补偿标准问题。
总之,无证房与拆迁只能在个案中具体分析处理,并非简单的原则可以找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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