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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12]第43号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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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月6日,浙江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以浙土字A [ 2011]-0449号批准征收集体土地23.3835公顷。其中涉及到塔山街道塔山村土地面积0.1145公顷 。现将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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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绍兴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12]第43号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塔山村商贸4号地块

二、征收土地位置 :塔山街道塔山村

三、被征收村(组)及面积:

塔山村建设用地0.1145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区片综合地价(公顷、万元、万元/公顷)

 项目

地类

区片综合地价

征地面积及补偿费用

土地补偿费标准

安置补助费标准

面积

补偿费用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小计

耕地

 

 

 

 

 

 

养殖水面

 

 

 

 

园地

 

 

 

 

林地

 

 

 

 

建设用地

64.5

0.1145

7.3853

7.3853

未利用地

 

 

 

 

合计

/

 

/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万元。

(三)青苗补偿费:/万元 。

(四) 其它: /万元。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按照货币安置和养老保障相结合的方式安置。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可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或核对,请互相转告。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登 记 (核对)时 间

登 记(核对) 地 点

复 核 时 间

塔山街道塔山村

2月8日至2月18日

塔山村会议室

2月19日

 

月 日至 月 日

 

 

 

月 日至 月 日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或核对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绍兴市人民政府

2012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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