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6日,浙江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以浙土字A [ 2011]-0449号批准征收集体土地23.3835公顷。其中涉及到塔山街道塔山村土地面积0.4263公顷 。现将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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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12]第42号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塔山村商贸3号地块
二、征收土地位置 :塔山街道塔山村
塔山村建设用地0.4263公顷
(一)区片综合地价(公顷、万元、万元/公顷)
项目
地类
区片综合地价
征地面积及补偿费用
土地补偿费标准
安置补助费标准
面积
补偿费用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小计
耕地
养殖水面
园地
林地
建设用地
64.5
0.4263
27.4964
27.4964
未利用地
合计
/
/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36万元。
(三)青苗补偿费:/万元 。
(四) 其它: /万元。
按照货币安置和养老保障相结合的方式安置。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可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或核对,请互相转告。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登 记 (核对)时 间
登 记(核对) 地 点
复 核 时 间
塔山街道塔山村
2月8日至2月18日
塔山村会议室
2月19日
月 日至 月 日
月 日至 月 日
特此公告
绍兴市人民政府
2012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