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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违法征地 村民小组提起行政诉讼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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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初,某镇政府负责该镇深山移民安置工作,需征用该镇一村民耕种的耕地。同年4月23日,镇政府与村民签订了一份《征地协议书》,并支付了2.3万元土地补偿款费。随后,镇政府将土地交付给了移民户建房。同年8月,村民小组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称该村民耕种的耕地不是其承包地,而是该村民小组一位已去世的五保户的承包地,土地属村民小组集体所有,该土地的补偿款2.3万元应归村民小组全体所有,请求法院判令吴庆裕返还2.3万元土地补偿款。法院以征地协议具有行政合同性质,不属民事诉讼受理范围为由,驳回了村民小组的起诉。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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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政府违法征地 村民小组提起行政诉讼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分歧:

被告作为乡镇人民政府,未经法定批准程序,以镇政府名义组织实施征用耕地,属超越职权的行政行为,其作出的土地行政征用行为被确认违法后,涉及到被告已支付给第三人的2.3万元土地补偿款是否应判令第三人返还给被告,出现了意见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第三人是依《征地协议》取得的2.3万元土地补偿款,征地协议属双方合意的民事行为,法院确认了被告征地行为违法后,应由镇政府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第三人要回2.3万元。在行政诉讼中,判决撤销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同时,再判决行政相对人返还财物给行政机关,我国行政诉讼法并没有作出相关规定,因此本案中不应判决第三人返回2.3万元土地补偿款给被告。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与第三人签订《征地协议书》的行为是违法征用土地具体行政行为的组成部分,被告越权征用土地的行为被确认违法后,也宣示了《征地协议》违法,行政诉讼法虽然对具体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后,行政机关有损失的应如何处理没有明确规定,但最高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八条规定,在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对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确定了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有损害要赔偿的原则。现实中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而行政机关有损害的情况大量存在,因此可以适用该规定判决第三人返还2.3万元补偿款给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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