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信访的作用就是保障对于国家赔偿进一步完善与及维护人权、规范公权、促进社会和谐等等问题,那么在信访的制度以来,它怎样从各个方面帮助国家赔偿的呢?主要有着怎样的一些因素存在?那么下文将会详细分析,树图网小编与您详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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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因素对国家赔偿工作的影响与对策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我国《国家赔偿法》的颁布以及其后进行的修正,不仅进一步健全了我国法律体系,而且在维护人权、规范公权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国家赔偿工作已经成为各级人民法院的重要工作之一。但在有关国家赔偿工作的立法仍然不够完善、部分申请人对国家赔偿的认识存在误区、信访形势严峻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下,国家赔偿工作在司法实践中仍然面临不少热点和难点问题。从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工作实践发现,在诸多影响国家赔偿工作的负面因素中,信访因素对国家赔偿工作的消极影响成为最普遍最难应对的问题。
以基层法院为例,自2010年国家赔偿法修正至今,共受理三例国家赔偿案件,三起案件的申请人在申请国家赔偿前均存在不同程度的信访行为,其中两起国家赔偿案件的申请人在法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后不服,依法向上级法院提出了国家赔偿申请,并伴随有上访现象。事前信访率高达百分之百,事后信访率超过百分之六十,服判息诉率仅为百分之三十多,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了信访因素在国家赔偿案件中大量存在的现实,也足见信访因素对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工作的影响之大、影响之深。
从司法实践看,信访因素对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工作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毋庸置疑的是,国家赔偿法的主要立法目的在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现实社会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受到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法侵害的事例并不罕见,对于其中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情形,受害人依法行使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不仅合法正当,而且是公民法律意识增强的表现,自然无可厚非。但在看到事物积极的一面的同时,我们在司法实践中也不难发现另一种现象,就是在一些涉及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纠纷中,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并未受到不法侵害或者虽有一定损害但并非法定的国家赔偿情形,而相对人或受害人却在信访案件多发的形势下,寄希望于通过信访影响来达到获取国家赔偿的目的,有的申请人则完全是因为受到了信访老户的煽动、蛊惑而盲目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致使国家赔偿案件的发案率受到影响,信访因素成为产生国家赔偿案件的重要推手。
受信访形势的不利影响,并且不少申请人在申请国家赔偿的时候已经存在信访行为,在申请国家赔偿时,申请人往往会不顾有关国家赔偿的法律和政策的规定,随意增加请求赔偿的项目和数额,对国家赔偿工作人员的释法说理工作置之不理,固执己见,甚至直接以上访对国家赔偿工作人员施加压力,致使工作难度增加,协商效果不佳,甚至出现突发事件或极端事件,影响国家赔偿案件的正常办理。
在信访因素的负作用下,申请人通常对赔偿工作的期望值过高,存在很多不合法不切实际的想法,往往会造成申请人不服国家赔偿决定、不听国家赔偿工作人员解释甚至上访、缠访、闹访等后果,严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处理国家赔偿案件工作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在信访问题比较突出的社会现实中,国家赔偿案件的申请人一旦根据自己的主观判断认为国家赔偿决定存在错误或者满足不了其要求,往往以上访方式意图对后续申请施加压力或者达到重新审查目的,而且经常会以个人观点向公众散发国家赔偿决定有误、不满国家赔偿工作的言论,有的申请人还会故意歪曲事实,主动寻求一些不明真相不负责任的媒体进行炒作,从而混淆视听,误导公众对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工作的认识。
针对信访因素给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工作带来的负面影响,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积极应对。首先,要重视治本,优化净化国家赔偿工作环境。要通过综合措施对信访特别是涉诉信访问题进行治理,尤其是要通过审判质量的不断提高、作风纪律的不断改进减少信访诱因,在涉诉信访工作中,尽快改变分类甄别不足、惩治违法力度过轻、对信访人无原则妥协甚至随意拿钱息事宁人的作法,逐步扭转社会上流行的一些错误信访观念和舆论导向,彻底打消信访人“信访不信法”、“信访得好处”的错误认识,让涉诉信访问题回归到其原本应有的正当、有序、依法的轨道,降低信访因素对国家赔偿工作的冲击。其次,要加大对国家赔偿法律法规和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工作的正面宣传力度,教育公众树立正确的国家赔偿观念,引导国家赔偿申请人走依法申请赔偿的道路,增强申请人对国家赔偿工作的认同感、信赖感。再者,在国家赔偿案件的处理工作中,大力推行阳光司法,提高办案的公开度和透明度,主动接受公众、媒体和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让公众能够及时全面了解到个案真相,提高司法公信力,防止不当炒作,以公开遏制申请人的信访冲动。最后,应当积极探索建立国家赔偿案件的救助机制。可以通过设立专项救助基金以及与民政部门、基层组织联动等方式,对那些依法不能得到国家赔偿但在生产生活上又确实存在严重困难的申请人给于直接或间接的帮扶,建立起像执行救助那样的国家赔偿案件救助制度,对申请人中符合规定的特殊群体给于必要的安抚,努力取得案结事了的良好工作效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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