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对国家赔偿最终环节的赔偿金兑现和执行问题未作具体规定,导致实践中做法各异,既有悖于法制统一的原则,又增加了国家赔偿决定执行的难度。因此,对国家赔偿执行的有关问题进行研究,探索适当的对策,显得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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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执行难问题研究及对策 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二)国家赔偿费用来源及支付方面的规定存在缺限。根据《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赔偿费用由赔偿义务机关先从本单位预算经费和留归本单位使用’的资金.中支付,支付后再向同级财政机关申请核拨。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赔偿费用经常是由赔偿义务机关用自己的经费支付的,政府设立的赔偿费用专门基金却被束之高阁,而一旦某些赔偿义务机关因自身经费不足或其他原因出现支付困难或不愿意支付时,就会造成受害人领取赔偿费用困难。
(三)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影响着赔偿决定的执行。由于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多是涉及公安、检察、法院和监狱管理部门等强势司法部门,来自各方面的干预和保护,造成一些赔偿义务机关不主动履行赔偿义务,使国家赔偿执行难现象难以根除。
各地法院对赔偿决定的执行因理解不同而做法各异,当前主要有以下三种做法:
(二)国家赔偿决定生效后,由赔偿办人员采取协调、沟通的方法。赔偿义务机关不主动履行的,法院向当地党委政法委、人大等部门汇报,争取支持,通过领导部门监督执行。这种做法虽然能较大限度实现赔偿申请人的权利,但长期通过协调、请示、汇报来解决执行问题,既增加法院赔偿工作的难度和强度,又使党政机构陷入职责外的具体事务,最终将导致司法权弱化,仅是国家赔偿法修改之前的一种权宜之策。
(三)采取赔偿决定执行督促程序和通报制度。由承办赔偿案件人员在送达赔偿决定的同时送达履行须知,告知履行期限,超过履行时限的,法院签发督促履行函,并向党委政法委、人大、赔偿义务机关的上级机关进行情况通报,促使赔偿义务机关及时履行赔偿义务。这种做法对解决赔偿执行难问题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但还是没有完全理顺国家赔偿决定的执行机制。
三、国家赔偿决定执行程序的探索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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