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国家赔偿法问题的研究,笔者沿着如下的逻辑思路进行:首先是对于国家的概念及其有关学说的说明,这完全是从抽象的、理论的角度进行的。在说明了国家及其相关的理论后,再去揭示《国家赔偿法》的法学理念。然后进入对于国家承担赔偿的责任主体构成的研究,即从法律意义上指明国家究竟由那些具体的组成部分。当说明了国家责任的主体构成后,才能够对于《国家赔偿法》中的具体赔偿责任要件、类型和程序进行分析。在上述三个部分的理论研究工作完成后,笔者着手对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现实状况进行论述,并且通过对于发生在2003年内的一些典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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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问题以及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研究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笔者认为,对于法律问题的研究,同样需要科学思维方法的指导。也只有在科学思维方法的指导下,才能够产生对客观现实的正确认识并产生符合现实生活需要的法律。在对于国家赔偿法问题的研究中,笔者所使用的思维方法是唯物辩证法,这个方法要求,对于国家赔偿问题所做的一系列法律研究,必须沿着从抽象到具体、从一般到特殊的思维逻辑进行。在这方面,我认为自己做到了这一点。
本篇论文除了导论部分外,共分为六章。在导论中,笔者试图解决和回答两个问题:第一,试图从理论上指明国家赔偿法的核心理念,这些理念包括:一是国家对于公民的保护意识和责任,二是国家行为和社会行为的均衡性,三是国家推动文明进步的作用。第二,通过对于国家赔偿法的核心理念的论述,提出了中华民族迫切需要形成新的法律文化的问题。我国实现法治化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新的法律文化的形成过程。事实上,如果没有整个社会和中华民族的法律文化的更新,我国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制度建设的进程就会受到巨大的阻力。
曾几何时,国家问题在我国的理论界和法律学界被弄的混乱不堪,对于国家概念和实质的认识也被僵化了。必须发展关于国家的理论,才能够制定出符合我国社会生活实际需要的国家赔偿法。因此,关于国家理论的丰富和发展就不仅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理论问题,而且是指导我们如何制定和执行国家赔偿法的现实问题。
对于国家的概念,需要重新进行定义,笔者的解释是:国家是通过社会分工而出现的公共权力部分,是负责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机关,行使社会生活公共管理职能是国家活动的基本内容。从社会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分工的角度认识和理解国家概念,符合社会文明发展的需要。而简单的把国家视为是一个阶级统治的机器,则是对于经典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理论的僵化的理解,不符合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的原意。
因此,笔者对于国家赔偿法问题的研究,就从关于国家的概念入手。国家的概念和理论问题是我研究国家赔偿法的起点。
第二章内容,主要回答和解决关于国家赔偿责任的法律理论问题。从社会分工的角度回答和说明国家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责任,符合经典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的理论学说。传统的关于国家赔偿的法律理论基本上都是基于国家主权或者人权的观念,而笔者的主要观点是,无论是主权理论,还是人权理论,都不是说明国家行为和国家赔偿的有关法律问题的依据。对于国家行为的法律责任的探寻,只能从社会分工中去寻找,当社会生活中的阶级出现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工分也就开始成为现实。而社会的上层建筑的主要构成—— 政治的、法律的、意识形态的、艺术的等等分工,它们的形成对于推动社会的文明发展的必要的部分。国家的法律责任也正是在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分工形态中逐步确立、完善和成熟起来的。没有社会的上层建筑从经济基础中脱离出来并且协调、管理、研究社会的经济基础,国家的法律责任就不能够存在和成立。
所以,笔者认为,主权观念和人权观念都不能充当关于国家法律责任的理论基础。国家的法律责任(当然包括国家赔偿责任)的理论基础是社会分工中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分工形态,
本章对于国家的立法责任赔偿、行政责任赔偿、司法责任赔偿和军事责任赔偿分别进行了研究和探讨。笔者认为,在我国的国家赔偿法中,应该包括这四个方面。而现行的国家赔偿法仅仅涉及到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刑事赔偿),因此在内容构成上是不完整的,需要增加和扩大国家赔偿的范围。
另外,笔者认为,对于国家赔偿责任法律问题的研究,应该也必须同我国宪法中关于国家机关的职权范围的规定联系起来研究。实际上,宪法的规定,为国家赔偿法关于国家责任的赔偿提供了标准、依据和尺度,而且,我国的国家赔偿法第一条也明确写到“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所以,本章研究了我国的宪法和国家赔偿法的关系问题。
第四章内容,从更具体的国家赔偿法的角度,说明了国家责任的赔偿要件、类型与程序。这是关于国家赔偿法具体法律操作方面的内容。
在这一章里,首先讨论了国家赔偿责任的成立的法律要件,其次讨论了国家赔偿责任与公务员责任的划分,并且对于国家责任赔偿的具体类型进行了研究。重点是对于国家的赔偿程序做了较详细的论述。国家赔偿的范围和赔偿标准是一个变量和存在不确定性的因素,而赔偿的司法程序必须完整、准确和全面。同时,研究了公共设施管理欠缺的国家赔偿问题,这个问题在1995年《国家赔偿法》中没有涉及,应该在修改国家赔偿法时增加这项内容。对于精神赔偿问题的探讨,从2003年开始由于一起荒唐的所谓“处女嫖娼案”而进入高潮,面对我国的国家赔偿法的司法现状,如何进行精神赔偿的问题,必须得到合理的解决。在2004年第四次宪法修改后,国家补偿的问题在宪法中有了更充分的体现,因此,本章最后探讨了国家补偿的类型。
这章是对于国家赔偿法的诸多具体问题的研究。也为笔者在最后一章提出对于国家赔偿发的修改建议提供了素材和根据。
第六章是本篇论文的最后章节,也是笔者认为最需要着力书写的章节。在这章内容中,提出了对于我国的《国家赔偿法》的修改意见,这些修改意见包括:(1)《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的修改建议,(2)赔偿范围的修改建议,(3)赔偿程序的修改建议,(4) 内容结构方面的修改建议。最后,笔者认为现在修改我国的国家赔偿法的整体社会环境已经成熟,修改《国家赔偿法》实属必要。在对于修改国家赔偿法提出了若干修改建议后,完成了一篇关于《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建议稿,并且试图通过这个工作,能够对于我国修改国家赔偿法起到一些有益的启发。
总之,对于中国来说,国家赔偿法不论在法学理论的研究方面,还是在具体的司法实践方面,都还是一个全新的法学领域,其理论探讨和实践的历程才仅仅十多年的时间,国家赔偿法在立法上和司法实践方面的成熟还需要时间。在我看来,关于国家赔偿的法律理论的研究甚至比具体的司法实践更加具有重要性。因为,如果没有科学的关于国家责任以及国家赔偿的法律理论研究,就不会有国家赔偿问题的正确的司法实践。科学的法律理论必须先行。
从国家理论出发探讨国家行为以及国家赔偿问题是本篇论文的特色,同时,在对于国家赔偿法的研究过程中,笔者一直坚持把国家赔偿问题同宪法内容密切联系起来,这也构成论文的第二大特色。只有确立了正确的国家观念和理论,才能够真正改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方式。另外,紧密结合我国社会21世纪初的社会生活状况而探讨国家赔偿的相关问题,构成了本篇论文的第三大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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