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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赔偿之赔礼道歉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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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我国现行的《国家赔偿法》仅规定了极少数的因赔偿义务机关的损害行为而对受害人进行赔礼道歉的情形,这明显不符合对个人权利的尊重和依法治国的要求,也很难实现国家赔偿法的立法宗旨和目的。国家既然规定了对受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非法侵害的人承担国家赔偿责任,那么就应当让受到侵害的人真正的感到国家的这种意愿,而赔礼道歉就是表达这种意愿很好的方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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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论国家赔偿之赔礼道歉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关键词] 国家赔偿赔礼道歉 法律救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为“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三条第(一)、(二)项、第十五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受到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根据该条的规定,要想得到赔偿义务机关的赔礼道歉,必须是这列举的五种情形之一,而且造成名誉权、荣誉权受到损害的受害人才可能得到的“优待”。这五种情形在《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内只占一小部分,也即是说大部分国家赔偿的受害人即使遭受名誉权、荣誉权的损害以及心理伤害的也不能得到赔偿义务机关的赔礼道歉。这是不合理的,笔者认为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的受害人进行物质赔偿的同时,一般应当向受害人进行赔礼道歉。

一、 赔偿方式之局限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由此可见,我国的国家赔偿方式是以金钱赔偿为主,以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为辅。世界上其他国家的国家赔偿基本上也是以金钱赔偿为主,并依赔偿请求人之请求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然而事实上并非所有的损害都可以财产赔偿来补救,毕竟“金钱不是万能的”,这种单纯以财产赔偿的方式承担责任是有局限性的。

因此不论受害人是自然人、法人还是其他组织,其所遭受的侵害按照现行的赔偿方式是不可能得到充分救济的,然而国家应对其所实施的侵权行为承担完全的责任,不论是侵犯人身权还是财产权都需承担责任。单纯以财产赔偿的方式进行救济因其自身的局限性,并不能使国家所应承担的全部责任得到实现,而赔礼道歉作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一种方式,应当与财产赔偿同时使用,可以让国家的责任得到充分的体现。

二、 赔礼道歉方式之必要

国家赔偿法已实施多年,实际上百姓获赔之路十分艰难,因为“官府”认错赔偿从来不是我们民族的传统、习惯,加之现行监督机构、现行法律尚不够完善,执法力度太小,“官府”会找种种理由、借口拒绝赔偿、拖延赔偿,抑或少赔。这样的事屡见不鲜,媒体频频报道。如黑龙江铁路工人史延生抢劫冤案,被判死缓两年,其母等3人被判包庇罪,全家7口被羁押五千余天,仅赔偿6千余元,一天自由才折价一元多。这种赔偿岂能补偿、安抚受害者精神的摧残、经济重大损失、身体的伤痛?很多时候,心灵创伤是很难用钱弥补的,甚至造成终生心理阴影。如此少的赔偿金,不但不能弥合受害人原有的创伤,反而更是伤口上撒盐,杯水车薪般的赔偿让人在伤害之外又添加羞辱。与国外动辄几十万、几百万美元赔偿相比,我们赔偿几乎等于不赔偿。当然中国有中国的国情,不可与发达国家相比,但法理是相通的: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犯了错误也要受到相应的惩戒,赔偿即是一种,赔偿有着巨大的进步意义。对于受害人的伤害,国家应当赔偿,必须赔偿。但鉴于中国的国情,如果每个受害人都要求赔偿十几万元、几十万元也是很难实现的。因此,基于目前这种状况,只有另辟他径,问题才可能得到解决。

另外,根据我国的立法趋势,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应当会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范围。那么根据各国的通例,受害人将会获得主要以非财产方式的精神损害的国家赔偿。这种非财产方式的赔偿是指要在受害人的心理上给予抚慰,如在侵权行为影响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最主要也是较普遍运用的是向受害人赔礼道歉。这种赔礼道歉是指国家机关向受害人公开承认错误,表示歉意。赔礼道歉可以用口头方式,由侵权机关的领导向受害人口头表示歉意,也可以书面方式进行。这种赔礼道歉是国家承担侵权责任的一种方式,而非一般意义上的赔礼道歉,它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赔礼道歉是对精神损害用精神补救办法解决的有效方式。②

三、 违法责任原则之确定

在国家侵权赔偿的归责原则中,有严格责任、过错责任、危险责任、违法责任等多元规则体系,单一的归责原则难以解决复杂的侵权责任问题及各归责原则自身的局限性是导致归责原则多元化的主要原因。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由此,理论界和实务部门一般认为,现行《国家赔偿法》将违法责任原则作为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

因此可以说,在国家侵权赔偿责任中,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任一违法行为都是有过错的,受害人所遭受的不管是人身权还是财产权的损害都是由于实施侵权行为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造成的,其错误的行为侵犯了受害人本应得到保护的合法权益。从这个角度上讲,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向受害人赔礼道歉,而不论受害人是否有过错,因为对依法确认的国家赔偿至少已经证明了其行为的违法性。

四、现状及展望

注释

①石树仁:《冤案赔偿使谁更聪明?》,载《法制日报》,2001年10月29日第5版。

②张步洪:《国家赔偿法判解与应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237页。

③刘嗣元:《侵权?损害与法律救济》,武汉工业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65页。

④皮纯协、冯军主编:《国家赔偿法释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年版,第2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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