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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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案例曹建东申请国家赔偿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2001)一中法委赔字第5号
赔偿请求人曹建东,男,197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固始县人,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八角派出所民警。住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宿舍。
被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法定代表人刘瑞华,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复议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法定代表人叶上诗,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长。
赔偿请求人曹建东于2001年7月5日以错误逮捕为由,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请求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给付其被错误逮捕269天的赔偿金、为其恢复名誉并赔偿经济损失。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01年8月27日作出京石检确字(2001)第1号刑事确认,对曹建东的赔偿请求不予确认。2001年9月3日,曹建东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出复议申请。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于2001年9月12日作出京检一分确复决字(2001)第1号刑事确认复查决定,驳回曹建东的申请,维持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京石检确字(2001)第1号刑事确认。2001年9月16日,曹建东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对其错误逮捕为由,向我院申请国家赔偿,要求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1、赔偿其被违法羁押269天的赔偿金;2、返还被扣押的寻呼机并恢复原状;3、赔偿因被逮捕而辍学在此之前已交纳的学费1480元;4、赔偿律师费5000元;5、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6、为其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经审查,曹建东的赔偿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条件,本院于2001年9月24日对此案正式立案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上述事实有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刑事拘留证、逮捕证;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撤回起诉意见书、不起诉决定书、刑事确认书;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刑事确认复查决定书在案佐证。
一、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于本决定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曹建东被错误逮捕并无罪羁押269天的赔偿金人民币10041.77元(以每日37.33元为标准)。
二、对赔偿请求人曹建东要求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赔偿学费、律师费、精神损失费及要求返还寻呼机的请求不予赔偿。
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审判长
二00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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