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请求人:田付庭,男,42岁,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邓州市中桥化工有限公司业务员,住邓州市农机公司家属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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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付庭申请邓州市人民检察院对其无罪错捕、非法扣押财产国家赔偿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被请求赔偿义务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法定代表人:全振歧,任检察长。
委托代理人:张云秀,该院控申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杨道遂,该院检察员。
一、撤销邓州市人民检察院邓检不赔字(1997)第2号不予刑事赔偿决定书及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宛检赔复字(1997)第2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
二、邓州市人民检察院赔偿田付庭19853.4元。
三、按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扣押物品清单由邓州市人民检察院逐一退给田付庭,如原物灭失给付相应的赔偿金,不能恢复原状的按损坏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四、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由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为田付庭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评析本案是由于检察机关对无罪公民错捕、非法扣押财产而引起的刑事赔偿案。审理中,法、检两院对本案是否适用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产生分歧,检察机关认为田付庭的供述不实而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则认为田付庭的供述是无罪辩解,并不是虚假的有罪供述,并依法作出了赔偿决定。国家赔偿规定的“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包括四个构成要件,一是公民的陈述或口供及提供的其他证据是不真实的或者是不客观的,二是公民作这种供述或提供伪证的目的是证明自己有罪。三是公民提供的证据足够证明自己有罪,而使司法机关作为定案依据。四是供述人明知供述是不真实的而执意或放任为之。从本案看,赔偿请求人的供述虽然符合第一个要件,但却不符合其他要件。检察机关对其逮捕并非依据其供述,而是在证据不扎实的情况下对请求人采取了措施,的确侵犯了请求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应予赔偿。因此,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