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宝山,男,1953年1月5日出生,古县北平镇宝丰村村民。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程宝山等诉古县北平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程宝山等诉古县北平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9499cae1c517645a141b2dd7de7ec29c
程宝山等诉古县北平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被告:古县北平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贾怀亮,镇长。
第三人:古县北平镇东沟煤矿。
法定代表人:赵建平,矿长。
第三人:古县辛庄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任国良,村长。
第三人北平镇东沟煤矿是北平镇镇办集体企业。1993年6月,东沟煤矿与第三人辛庄村村民委员会(下称辛庄村委)协商并经北平镇政府同意,由辛庄村委在其煤矿的边角地重开一个矿井,为东沟煤矿二坑口(下称二坑口)。1994年7月,第三人辛庄村委与程宝山签订了投资协议,由程宝山对二坑口投资。同年10月15日,北平镇政府与北平镇党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辛庄村委兴办二坑口的几点意见》,同意辛庄村委兴办二坑口,1996年4月二坑口正式投产。1996年5月19日,第三人辛庄村委与程宝山在原投资协议的基础上签订了《煤矿联营协议》,约定由第三人辛庄村委办理理顺二坑口的手续,由程宝山交纳手续费用和经营二坑口。1996年9月3日,临汾地区煤炭工业管理局以临地煤生字(1996)第77号文件批复古县煤管局,同意包括东沟煤矿在内的十二座煤矿开办二坑口。同年9月20日,古县人民政府下发古政发(1996)51号《关于永乐煤矿接替井等十五座煤矿被批准为合法生产矿井的通知》的文件,确认了东沟煤矿二坑口为合法矿井。1997年2月27日,北平镇政府与北平镇党委联合下发3号文件,认定二坑口的采掘方面和巷道布置的现状已对东沟煤矿的资源和大巷保护构成了威胁,决定关闭二坑口;1997年3月5日,北平镇政府与镇党委又下发4号文件,决定将二坑口收回,由第三人东沟煤矿统一经营管理,一切设备设施及所有固定财产造价处理,由第三人东沟煤矿在二年内用煤炭补偿程宝山未收回的建矿投资。1997年8月7日,临汾地区煤管局经验收后,决定保留东沟煤矿二坑口。1997年9月30日,北平镇政府与北平镇党委又联合作出11号文件纠正4号文件,认定程宝山非法私开矿井,决定彻底关闭和取缔二坑口,没收全部矿产品和设备,矿井由第三人东沟煤矿管理,废除由第三人东沟煤矿给付程宝山投资补偿的决定,程宝山退回已拉走原煤的货款。
程宝山不服古县北平镇人民政府对其联办煤矿1997年所作的3号、4号、11号处理决定,向山西省临汾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告古县北平镇人民政府未作答辩。
审 判
临汾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委托临汾地区价格事务所对程宝山所开采东沟二坑口的投资进行评估,结论是山西省古县北平镇东沟煤矿第二坑口的投资,即巷道工程、巷外工程、房地产、机器设备设施及消耗材料,其投资期日的总价值为人民币132万元整。
一、撤销被告古县北平镇人民政府所作出的北党发(1997)3号、4号、11号处理决定。
二、被告返还程宝山投资款132万元整(包括程宝山已拉走原煤6204吨,按吨价66元计算,共计409464元)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履行完毕。
本案诉讼费17260元,其它费用、保全费16000元,鉴定费10000元由被告古县北平镇政府负担。
北平镇政府不服一审判决,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东沟煤矿二坑口为合法煤矿的依据与《矿产资源法》、《煤炭法》及山西省人民政府(1996)47号文件相违背;二、判令北平镇政府返还投资款是强迫政府以高价收购程宝山的财产;政府文件剥夺的是程宝山的经营权,错了应恢复经营权,而非返还投资;三、判决所依据的评估鉴定失实。
一、维持临汾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8)临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第一项,即:“撤销古县北平镇人民政府所作的北党发(1997)3号、4号、11号处理决定”;
二、撤销临汾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8)临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第二项,即:“被告返还程宝山投资款1320000元整(包括程宝山已提走原煤6404吨,按吨价66元计算共计409464元),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履行完毕”;
三、古县北平镇人民政府返还程宝山建东沟煤矿二坑口投资款人民币1397193元整(含程宝山已拉原煤折款409464元),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履行完毕。
二审案件受理费17000元,重新评估费5000元,由古县北平镇人民政府承担。
评 析
一是被告北平镇政府会同北平镇党委于1994年10月15日下达《关于辛庄村委兴办二坑口的几点意见》,允许辛庄村在东沟煤矿新开坑口;古县人民政府于1996年9月20日以古政发(1996)51号文件下达《关于永乐煤矿接替井等十五座煤矿被批准为合法生产矿井的通知》,认定东沟煤矿二坑口在内的十五座接替井“已理顺了有关证件,成为合法矿井”,允许其十五座接替井生产经营。这样,东沟煤矿二坑口的开采,显系依据两级政府的文件进行的,并非私挖乱采。如有开采不当,也是由于政府的行为所造成,过错责任在政府而不在开采者。二是古县人民政府古政发(1996)51号文件已确认东沟煤矿二坑口为合法矿井,如认定不当,也只能由古县人民政府或其上级政府予以纠正,而作为古县人民政府下一级政府的北平镇政府是无权纠正上级政府行为的。三是辛庄村在政府许可开采后,与原告程宝山签订联营协议,约定由辛庄村委负责办理开采证件和手续,程宝山承担投资开矿,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符合联营的基本要求,协议为有效协议。四是煤炭的开采、处罚、关闭等应由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行政,乡镇政府并无上述权力。为此,北平镇政府关闭东沟煤矿接替井的具体行政行为超越了法定职权,属无效行政行为,理应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