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湘阶,男,32岁,土家族,桑植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桑植县龙潭坪镇赶坪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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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湘阶诉桑植县公安局违法扣押财产请求赔偿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被告:湖南省桑植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石志林,局长。
原告诉称:被告桑植县公安局违法扣证扣车近一年,扣押财物程序违法,导致其停车运营。请求法院撤销被告的系列扣押行为,赔偿其损失45000元。
被告辩称:对原告的系列扣押措施是基于聚众赌博的违法事实和拒不交纳治安罚款的行为才作出的,原告履行罚款后,其扣押财物已全部退还,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请求法院维护公安局的扣押行为。
审 判
一、撤销被告桑植县公安局对原告彭湘阶所实施的系列扣押行为。
二、被告桑植县公安局赔偿原告彭湘阶损失8386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付清。
审判后,原告彭湘阶不服,提起上诉。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 析
这是一起因公安机关采取违法扣押措施而导致行政赔偿的案件,主要涉及以下问题:
一、关于行政行为的定性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及公安部关于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有关治安罚款执行程序的规定,对因赌博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单处或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但处罚款须经过一定程序,即传唤、讯问、取证、裁决,实施处罚,而且受处罚者如若不是当场将罚款交公安人员,应是在接到罚款裁决书5日内交指定的公安机关,即裁决在前,罚款在后,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纳的,可以按日增加罚款1—5元;拒绝交纳罚款的,可以处15日以下拘留,罚款仍应执行。本案中龙潭坪镇派出所获彭赌博后,随即扣留其车辆驾驶证、行驶证及车钥匙,无法律依据,既违背行政执行程序,又违反法律规定。另外,桑植县公安局对彭下达治安处罚裁决后,由于彭拒绝交纳部分罚款,派出所两次扣押其财物,且在第一次扣押财物时未出具扣押清单,这些行为程序上明显违法。这一系列扣押措施,是无效行政行为,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三目、第四目之规定,判决撤销被告这些行政行为是正确的。
二、关于行政赔偿问题。既然被告采取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违法行为,那么被告就应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法院在判决书中认定被告桑植县公安局应对原告彭湘阶在车辆驾驶证、行驶证被扣期间(1996年4月3日—1996年8月15日)导致汽车停运造成的直接损失和被损坏的扣押物予以赔偿,是合理的,也是合法的。这是因为1.法律明确规定,没有车辆驾驶证、行驶证,车辆不能在道路上行驶。原告车辆两证的扣押,导致车辆无法营运。2.扣证期间,车辆因长时间停放,部分零配件已生锈,油漆脱落。3.电瓶在扣押期间被损坏不能再用。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公安局应对车辆的维修费用和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进行赔偿。
三、关于本案有关赔偿的金额即项目组成方面的问题有二:
2.关于原告的生活补助费问题。判决书上判令被告给予原告在扣证期间的生活补助。我们认为原告是一个地地道道的农民,以田土为生,不是专以跑运输为谋生手段,他只是在农闲时间抽空跑运输,以增加家庭收入,并不是专职个体司机,以营运为生。车辆证件、电瓶、轮胎被扣期间,原告一直在家从事生产劳动,不影响其基本生活来源。所以生活补助费倾向于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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