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前,河南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原南关区法院)到北京市丰台区对王锡才的房屋实施强制执行,并对房屋进行了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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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法院北京异地执行风波 或面临国家赔偿 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此案的主审法官此间表示,异地执行案如果未经过河南省高法的批准,开封市禹王台区法院将面临巨额的国家赔偿,当时具体办案人员也将会陷入巨大的麻烦之中。
□特约撰稿范友峰 发自河南开封
“直到现在,我听到敲门声,还心有余悸。”8月16日,王锡才告诉记者,“这会让我想起两年前的遭遇。”
王锡才家中一片凌乱,由于客厅太小,几乎没有可坐的地方。王锡才的老伴吴新英说:“从两年前家被抄至今,由于得不到一个说法,家中几乎保持了被抄后的模样。”
吴新英说的“家被抄”指的是2004年11月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原南关区法院)到北京丰台强制执行王锡才的房屋。
尽管后来开封市禹王台区法院停止了执行,并将房产证返还给了他,但这并未让王锡才与老伴有更多的安全感。
2005年9月,王锡才把禹王台区人民法院起诉到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国家赔偿。理由是: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在未获得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的情况下,到北京市丰台区对王锡才的房屋实施强制执行,并进行拍卖。至今还未有裁定结果。
请求协助执行被拒绝
事情要追溯到1998年的一件因购车引发的经济纠纷。
购车款一直到2004年都未还清。
事后,有媒体提出质疑:被执行人王锡才户籍在北京市丰台区,丰台区法院拒绝协助外地法院执行本地居民是否有地方保护的因素?
北京市丰台区法院执行庭长方友权回应媒体:北京市丰台区法院一向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行事,拒绝协助执行绝无袒护之意。
方友权表示,丰台区法院对开封市禹王台区的协助执行文件审阅后发现,开封方面协助执行手续未经过河南省高院批准,丰台区法院也未接到北京市高院的相关手续,拒绝开封禹王台区法院的请求是法律程序之必要。
他表示,丰台区法院接受开封方的请求后,就着手对王锡才的个人情况进行了调查,调查显示:位于丰台区东安街头条17号楼409室是一处两居室,产权人是王锡才与其妻吴新英共同拥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司法解释,“王锡才的房屋因为有共居人,不能对其强制执行”。
失去了丰台区法院同行的协助,强制执行却并没有因此而停止。11月15日上午,周翔等人来到了王锡才所住的小区,从街上叫来了专业的开锁工对付王家的防盗门。开锁工捅开第一道防盗门时,发现房内有人,房内的人不开门,执行人员进不了门,双方就形成了对峙局面。几分钟后,接到王锡才家人的报警电话,北京110巡警来到现场,周翔等人随后离去。
丰台区法院强硬的态度下,周翔表示:此案强制执行必须进行。随后周又提出一个折中方案,能否由丰台区法院派一个法官作为见证人去执行现场。
丰台区法院经请示院领导后,答应了周翔这一要求,丰台区法院执行庭党支部书记张文学随之前往。
北京法官建议中止强制执行
张文学随众人进入屋内,发现王锡才的家中真的无人,张文学对周翔说,依照相关的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家中无人的情景下不能强制执行。
禹王台区法院执行局长赵宏斌一个“搬”字出口,开封禹王台区法院工作人员及搬家公司的20多人一下拥进屋内,就开始搬运物品。
“由于程序不合法,我劝阻不了,只能从屋内走出。”张文学接受媒体采访时说,“没见过法院工作人员如此执法,我从5楼执行现场走到楼下,不再给他们做见证人。”
来到楼下的张文学见到了王锡才的女儿正向楼上走去,不多时,王锡才的女儿也下了楼。王锡才的女儿告诉张文学,开封法院的执行人员不让家属在现场。
几个小时后,王锡才的家里所有的东西被打包装箱,由搬家工人搬运到楼下的车辆上,然后运到丰台区某仓库里存放。
王锡才说,由于其家人没有在执行现场,家里存放的3.8万元美金、5万元(人民币)现金、一个价值60万元的明代瓷器丢失,同时丢失的还有价值近百万元的字画。
对于这次粗暴的强制执行,王锡才认为开封禹王台区法院是“抄家”。
“道歉与赔偿损失说明了什么?”
房屋被强制执行、腾空后,无家可归的王锡才与家人,每天到河南省驻京办事处要求河南方面重审此案,还自己一个说法。
为表示诚意,吕民政还拿出1000多元钱,给王锡才换了一个新的防盗门。做完这件事情之后,吕民政表示,禹王台区法院将王锡才的房产证返还给他,并保证以后不再执行王锡才的房产;因强制执行而造成的家具损坏将会给予赔偿,丢失的现金也会进一步解决;前提条件是,王锡才停止到河南省驻京办事处上访。
这次协商后,王锡才收到了吕民政递过来的房产证,而后,禹王台区法院就损害的家具物品赔付了11100元的赔偿金。
尽管对损害的家具物品做了赔偿,王锡才对此并不满意。他认为,开封禹王台区法院“抄家”是在见证人不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
吕民政称,王锡才与家属多次聚集到北京有关部门,并采取过激行为,严重影响到首都的社会秩序。为确保首都稳定大局,禹王台区法院决定暂时撤销对王锡才房屋的拍卖。
吕民政认为,禹王台区法院北京执行案件原本无错,执行王锡才房屋的法律依据是(1998)汴经终调字007号调解书。
王锡才则认为,如果法院坚持认为强制执行是正确的,那就不应该到北京向自己道歉并对损害的家具进行赔偿。“道歉与赔偿说明了什么?”王锡才说,“不是赔偿了多少钱这么简单,赔偿本身就足以说明谁是谁非。”
2005年9月,王锡才把禹王台区人民法院起诉到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要求国家赔偿。2005年12月,开封市中院开庭审理后,裁定开封市禹王台区法院胜诉。法院裁定书中写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9条之规定,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也可以到当地直接执行。因此,禹王台区(原南关区)法院到北京对王锡才的房屋进行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2006年初,王锡才向河南省高院递交上诉状,要求确认禹王台区法院程序违法,并提出国家赔偿。
2006年5月,河南省高级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但至今还未有裁定结果。
吕达表示,王锡才一案的影响很大,河南省高院很重视,民事庭在审理过程中也很慎重。案件最为关键的是,开封市禹王台区法院在去北京执行时,是否通过了河南省高院的审批,如通过了审批就说明有合法的执行手续,反之则可认定违法。
民事庭是否取得了这些证据?对此,吕达说:“其实,再审的案卷中显示得最为清楚。”
王锡才的律师杜继清说:“案卷中,没有河南省高法批准禹王台区法院跨省执行的手续,一切都表明,跨省执行没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