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央视近日报道,先因运输毒品被判死刑,后又被认定主观不知情而无罪释放的湖南籍公民莫卫奇与谢开其,分获5万余元和4.8万余元的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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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死里逃生”背后的 国家赔偿之惑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云南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院对莫、谢二人的一审死刑判决去年9月作出,随即被云南省中院驳回重审。州法院经重审再次判决莫、谢二人死刑,直至云南高院于今年7月作出莫、谢二人无罪释放的终审判决。至此,案件经历四次审判终于避免了错杀悲剧的上演。
赔偿标准仍然偏低。因遭受“错捕错判”,莫卫奇被羁押451天,谢开其被羁押433天。当地法院和检方对莫、谢二人的国家赔偿看似中规中矩,其赔偿标准完全按现行国家赔偿法的计算执行。可凡事最怕将心比心——被无端羁押400多天、身心受到极大伤害,仅得到如此微薄的赔偿金,恐怕难逃公众舆论的质疑。
此宗国家赔偿继续回避了精神损害赔偿。然而难以回避的事实是,莫、谢二人本系清白公民,却因州检方和州中院草率断案两次被判死刑,常人不难设想,在400多天的羁押中,莫、谢二人面对随时都可能被错杀的巨大恐惧,精神和心灵所遭受的双重摧残何人能堪?或许,本案公诉人和审案法官可以强调:现行国家赔偿法并无“精神赔偿”一说,而且,上月底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的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虽已将“精神赔偿”纳入其中,可三审不是没有通过还得日后四审甚至五审么?
是的,这都是事实。可事在人为,关键是肯不肯主动为之。以几年前震动国内的佘祥林案为例:此案被澄清时佘祥林已服刑11年,他所获国家赔偿按当时的规定共22万元,幸而当地有关机构认为,22万元的赔偿款换取佘祥林11年的牢狱之灾怎么都说不通,于是,当地政府出资20万元,当地公安局另出资45万元,以特殊补贴之名行精神赔偿之实,此案的国家赔偿才勉强为舆论所接受。由是观之,现行法律中不合时宜的僵化法条并非不能突破,直接突破不行,间接突破也可。而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法制史,很大程度上恰是一部法制建设不断与时俱进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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