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以惩罚犯罪和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为目的,它不仅涉及国家的稳定和社会秩序的和谐,而且关系到公民人身、财产等重大权益。有“小宪法”之称的刑诉法的再修改应当坚持改革的、宏观的思维,从整个刑事诉讼的文明、发展进步总体考虑,更加注重防止和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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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再修改应注重防错纠错的制度设计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所谓检察指导侦查,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形成的,以程序性制裁为保障,通过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指导、监督,实现共同追诉犯罪与保障人权的一种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侦查是整个刑事诉讼的基础,它直接影响刑事诉讼结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建立检察指导侦查制度,是对检警关系的科学建构,也是刑事审前程序的重要内容,对实现侦查活动的有效监督,提高追诉活动的效率和效果具有重要意义。其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1.检察指导侦查的范围。检察指导侦查,并不是对公安机关办理的所有案件进行指导,而是具有一定的选择性,指导的案件主要为:(1)重特大、疑难、复杂案件;(2)社会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3)上级机关或领导交办、督办及人大关注的案件;(4)检察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和公诉部门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5)立案监督案件和公安机关要求或检察机关认为有必要指导侦查的案件。
2.检察指导侦查的内容。检察指导侦查的职责是对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从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的角度提出指导性意见并予以监督,具体内容是:(1)熟悉案情,了解证据,参与案件的讨论;(2)提出侦查意见和建议,确定取证方向,完善侦查方案;(3)指导侦查机关依法及时收集、固定证据,完善证据体系;(4)指导侦查机关对案件正确适用法律;(5)及时发现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并提出纠正意见,限期纠正。在指导过程中,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不能领导、不能代替,防止形成检警一体化,使监督归于虚无。
3.检察指导侦查的方式。检察指导侦查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用多种方式:(1)预约指导。侦查机关就适用法律、定罪定性等问题主动联系,检察机关应约加以指导。(2)巡回指导。检察机关定期或不定期到公安机关,就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中发现的侦查机关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通知并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指导意见和建议。(3)对接指导。检察机关的主办检察官或主诉检察官与公安机关的主办侦查员直接建立长期联系,对主办侦查员所办案件直接进行具体指导。(4)审查指导。检察机关在法定审查期限内对提请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书面审查后向侦查机关提出补充侦查意见。(5)跟踪指导。对已经批准逮捕及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或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及时指导侦查机关按照补充侦查要求收集、完善提供法庭审判所需的证据材料。(6)派驻指导检察室。检察机关在公安机关设立指导检察室,对公安机关办理的重特大及疑难、复杂案件及时进行指导。
检察指导侦查工作由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承担。指导侦查工作的检察人员应当是侦查监督部门或公诉部门的主办检察官或主诉检察官,指导人员在本院检察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但其日常工作仍由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领导。
律师在场、录音、录像制度是指在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由律师在场、对讯问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制度(下称“三项制度”)。
刑讯逼供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一直是制约刑事案件办理的两大难题,形成原因就是讯问时无第三方在场,无法对讯问情况进行充分的证明,对讯问的合法性往往是讯问方与被讯问方各执一词,真伪难辨。同时,由于讯问过程的不透明,也为刑讯逼供提供了条件。因此,在一些案件中引入“三项制度”,有利于大幅减少刑讯逼供现象,提高证据的证明力;有利于引导侦查人员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实现由供到证工作模式的转变;有利于减少翻供现象,提高庭审效率。
“三项制度”的适用范围。根据我国实际情况,所有刑事案件均采用“三项制度”显然是不现实的,应当在可能判处重刑、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职务犯罪案件中引入“三项制度”,明确规定:讯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可以适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可以有律师在场;讯问可能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案件犯罪嫌疑人、职务犯罪嫌疑人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可以有律师在场,从而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维护司法机关公信力。
所谓公诉中止是在审判过程中,当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有待核实、审判严重违法等审判活动不可能继续或者案件将不能公正裁判时,检察机关主动停止公诉活动,待相关事项消除后,再恢复公诉的制度。法官作为司法裁判权的行使者,其行为和裁决过程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利益。公诉中止有利于加强检察机关对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促使法院进一步增强依法审判、维护庭审秩序的责任感,保证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进行裁判,维护司法公正。
公诉中止适用条件为:(1)证据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较长时间核实;(2)发生聚众辱骂、殴打、围攻、威胁诉讼参与人现象,法院没有制止或虽经制止但仍不能维护法庭秩序;(3)审判活动严重违反程序法,如应当回避而未回避,有关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被非法剥夺。
公诉中止是公诉活动的暂时停止,其直接引起法院审判活动的停止,待阻碍审判或阻碍公正审判的情况消除后,公诉活动恢复,其中经过的期间不计算在审判期限内。对于因为“证据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较长时间核实”而中止公诉的,检察机关可以在证据核实后作出撤诉或恢复公诉的决定。
综上所述,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刑事诉讼的防错纠错机制,可以从根源上减少和杜绝违法办案现象,最大程度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的公信力,推动我国司法文明和依法治国进程的快速发展。 (作者为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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