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礼女性,猥亵儿童,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的相关规定,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但如果是男人猥亵男人,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受害人寻求“私法救济”,让猥亵人“拿钱消灾”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日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就依法审结了一起男人猥亵同性引发的犯罪案件,值得一提的是,被告人孙A在遭到同性男人的"骚扰"后,寻求“私法救济”,多让猥亵人“拿钱消灾”,被法院依法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5个月。而猥亵人张某因为猥亵的对象是男人同性,同时因为同性猥亵同性在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其行为无法受到法律的追究。法律界的相关人士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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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年21岁的孙A系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石台镇人。高中文化,农民。长得眉清目秀,几年前,孙A到郑州市中原区某行政机关当保安。2003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 在该行政机关值班时,被告人孙A受到该局工作人员张某的强制猥亵。受到男性公民"特殊待遇",孙A异常气愤,决心通过自己的方式为自己讨个说法。2002004年7月7日,孙A以告发为由要挟张某拿2000元钱"消灾",并给张某出具"不再追究责任"的保证书一份。7月24日,孙A再勒索了3000元。不堪勒索的张某报了案。8月27日,孙某故计重施在又勒索张某3000元时,被警方当场抓获。
被告人孙A对检察机关的指控辩称其没有敲诈张某。其辩护人提出孙A系初犯,被害人有过错,请求从轻处罚。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A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要求处罚的理由予以支持。被告人孙A的辩解与庭审查证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有些人认为,猥亵人(敲诈勒索的受害人)张某的行为在道德上要受到谴责,但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1979年《刑法》流氓罪规定的'其他流氓活动'包含了同性性侵犯行为。但1997年新《刑法》取消该罪,同时没有明确同性性侵犯行为的规定。根据,法无明文不为罪的相关法律原则,因此1997年《刑法》生效后发生的同性性侵犯行为,就不能再以犯罪论处。1997年《刑法》虽规定有猥亵儿童罪,但'儿童'指14周岁以下男童女童。同性性侵犯的对象一旦是14岁以上的男人,《刑法》就显得无能为力。"实践中,如果男子遭受猥亵或者性侵犯、性骚扰情节严重,法院一般都以"侮辱罪""寻衅滋事罪"判处;若情节较轻,则由民法调整。所以说,猥亵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在道德上要受到谴责。
有些人认为,被告人孙A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其行为属于一种“私法救济”。理由是,被告人孙A是在自己合法权利遭受不法侵害时采取的一种自救措施,受害人张某也愿意拿钱“消灾”,双方是“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的双赢行为,因此,被告人孙A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笔者认为,孙A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所谓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威胁他人,使之处分财产。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本案中,被告人孙A的行为就表现为其主观上有勒索他人钱财的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威胁张某,使之处分财产,且敲诈勒索钱财数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完全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我国《刑法》第274条规定,犯敲诈勒索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那么,被告人孙A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呢?笔者认为,孙A可以在《民法》上寻求补充救济。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因此,孙A可以以健康权、人格权、名誉权受侵害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张某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和赔偿损失。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张光辉 张秀生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两百七十四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