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佛山一家大型国企市场管理中心副主任兼资源管理部部长的郭某进,手上掌握着种种的“特权”,他在房产出售、回购债务、拆迁工厂的过程中,为相关行贿人透露处置资产信息、帮助债权方尽快实现债权,甚至是协助房地产公司在拆迁过程中“清场”,他两年三次收受贿赂共计5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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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一国企主管受贿25万元替开发商赶“拆迁户”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近日,佛山中院终审认定了其自首情节,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4万元。
作案过程:
佛山市×盈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是一家国有独资企业,其下属有多家国有企业和代管的改制企业,郭某进则是该公司企业退出市场管理中心副主任兼资源管理部部长。“退出市场管理中心”,顾名思义,是对×盈公司下属的劣势企业进行退出清理,以确保企业资源的优化整合。
经查明,郭某进就是利用自己掌握着资源管理以及企业清退的职务便利,先后收受陈某波、唐某秋、刘某送的“感谢费”等贿赂共人民币507450元。这三次受贿的过程中,不同程度地显示了这个国有企业的部门主管的“特权”。
1:透露处置资产信息
2007年6月至9月间,郭某进利用其职务之便,在出售佛山市禅城区高基街170号首层房产过程中,向买受人陈某波透露处置资产的信息并协助其办理相关手续,并收受了陈某波送的“感谢费”人民币15万元。
之后郭某进将这笔钱存入其个人银行账户。
2:助债权方尽快实现债权
2008年4月至10月间,郭某进在回购中力公司下属企业佛山市玻璃钢器材厂的债务的过程中,帮助债权方唐某秋尽快实现债权,并收受了唐某秋送的“感谢费”人民币10万元。之后,郭某进将这笔钱存入其个人银行账户。
3:协助房地产公司“清场”
2008年年底至2009年7月间,郭某进利用其职务之便,在协助佛山市某大型房地产集团公司拆迁佛山市织带厂地块的过程中,协助该公司尽快清理了拆迁区域内的租户和住户,并收受了该公司拆迁办副主任刘某送的贿赂人民币257450元。
职务犯罪的定义理解
职务犯罪的释义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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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判决:
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其他案件的过程中发现郭某进涉嫌收受唐某秋的贿赂,并于去年6月予以立案侦查。立案后,侦查机关与×盈公司纪委联系。同年7月19日,侦查人员在×盈公司纪委的陪同下,到郭某进所在单位找到郭某进,郭某进主动交代了这些犯罪事实。案发后,郭某进通过其亲属退还赃款507450元。
一审法院认为,郭某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郭某进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退赃等情节,一审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没收财产5万元,其退回的赃款507450元予以没收。
一审判决后,郭某进不服上诉,郭某进提出,他在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前曾向×盈公司的纪检人员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并在纪检人员的安排下,与侦查人员见面,并提交了自首材料,应当认定有自首情节。
佛山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控辩双方二审提交的说明材料,证实郭某进所述的自首过程,证实郭某进的确存在自首的情节,佛山中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据此,佛山中院终审判决郭某进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