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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羁押期限从什么时候算起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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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都知道刑事案件,一般都是涉及危险的犯罪行为,所以一般都是有侦查阶段等等。那么侦查羁押期限从什么时候算起?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树图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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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侦查羁押期限从什么时候算起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侦查羁押期限从什么时候算起

侦查羁押期限的起算日一般是从逮捕之日开始进行计算,侦查一般就是会进行羁押犯罪嫌疑人的,这也是方便执法人员更好的进行调查,如果在这期间所有的证据收集齐全,那么就可以对此案件进行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六机关《规定》的规定,遇有下列情况不计入原有侦查羁押期限,即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一)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无需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

(二)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期限。

(三)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四)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五)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自收到发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六)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二、刑事案件侦查羁押阶段

(一)拘留(最长37日):

1、公安提请检察院批捕时间为3日,特殊情况可以延长1-4日。

2、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提请检察院批捕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3、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7天内作出批捕或不批捕的决定。

(二)逮捕:

1、对犯罪嫌疑人的逮捕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2、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3、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4、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三、侦查羁押期限包括拘留吗

侦查羁押期限是包括拘留的,侦查阶段编辑在侦查阶段,羁押分拘留和逮捕两种形式,其中拘留又分为公安机关侦查案件和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两种情况。

什么情况下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重新计算羁押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六机关《规定》的规定,遇有下列情况不计入原有侦查羁押期限,即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一)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无需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

(二)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三)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其他鉴定时间则应当计入羁押期限。

通过对文章的阅读,相信大家对于最新侦查羁押期限的计算以及相关知识一定有自己的见解,如何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也是对于相关人员的利益保护,因为不能有关机关不能侦破案件而对有关人员一直羁押,这样也是侵犯人权的。如果大家还有什么问题,欢迎咨询。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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