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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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浦刑初字第96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某某,男,汉族,中专文化,无业。被告人金某某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12月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10年1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看守所。
辩护人赵林元,上海永乐律师律师。
辩护人唐伯官,上海永乐律师律师。
被告人徐某,男,汉族,中技文化。被告人徐某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12月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10年1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未诉[2010]200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某、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金某某、徐某,辩护人赵林元、唐伯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2月6日23时许,被告人金某某在本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南星网吧游戏房内,因琐事与丁某某等人发生争执,后双方开始纠集人员意图打架。当被告人金某某纠集人员未果并见丁铁龙等人守候在该游戏机房门口时,即手持事先携带的匕首伙同被告人徐某共同殴打丁某某、何某。经鉴定,丁某某、何某的伤势均已构成轻微伤。同日,被告人金某某、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金某某、徐某在家属帮助下分别补偿了丁某某、何某人身损害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1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丁某某、何某、黄某、胡某某、滕某某、彭某某的证言笔录;验伤通知书、上海市公安局损伤伤残鉴定中心鉴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工作情况、户籍资料及被告人金某某、徐某到案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被告人金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6日起至2010年9月5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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