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多年前的一起信贷员狂卷十八万贷款出逃案,难逃法律制裁,2011年春在甘肃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近日被河北行唐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五个月,十八万余元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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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某,男。1959年12月出生,行唐县某村农民,出逃前系行唐县信用社某信用站信贷员,2000年至2001年间,该犯利用职务之便,在储户存款后,采用给储户的存折开出实际存款数与上账数目不等的手段,侵占了19户储户的活期存款共计53112.72元;2001年7月,霍某给储户张某等开出三张定期存单,却未将现金存款入库,侵占了信用社资金29300元;同月,霍某又以申请业务现金、虚开报账凭证、虚开偿还贷款凭证的手段,侵占了信用社资金104585.56元。一来二去霍某共计侵占了信用社资金186998.58元。当人们发现后,霍某已经携款出逃,去向不明。此案涉嫌职务侵占罪被行唐县公安局立案,并上网追逃。
今年4月,在全国刑事严打“清网行动”中,潜逃在千里之外的霍某,被甘肃警方抓获,2011年4月29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行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检察机关审查后于9月20日向行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行唐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霍某面对公诉人的当庭提供的大量而确凿的证据,无言可辨,只好表示无异议,且当庭认罪,并提交的悔过书。
庭审过程中,法庭适用了量刑规范化的有关规定,检察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在六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符合法律规定,法庭予以采纳,且被告人无异议。
法院认为,被告人霍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占信用社资金186998.5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起诉书指控罪名成立,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法院做出了上述判决。
阅读延伸:刑事诉讼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两百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