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域外文书送达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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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文书送达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按照国际司法协助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许多国家缔结或参加的有关国际民事诉讼的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对关达问题作了专门的规定。按照有关条约的规定来送达文书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因为缔约国在这个问题上已取得一致,不会因送达而产生矛盾。
(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即一国法院将有关文书提交给本国外交机关,然后由本国外交机关转交给被送达人所在国的外交机关,再由后者转交给本国主管机关按其法律规定送达。在有关国家之间不存在司法协助条约的情况下,采取外交途径送达是一种可行的方式。
(3)委托本国使领馆代为送达。即一国法院委托驻被送达人所在国的本国使领馆将文书送达给被送达人。这种办法一般适用于被送达人是送达国在外国的本国人,而不适用于外国人。
(4)邮寄送达。即一国法院通过邮局将有关文书寄送给在国外的当事人。对于邮寄送达,各国持不同的态度。有的国家的法律允许外国法院对在本国的居民邮寄送达,有的国家的法律则不允许。
(5)委托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亲属送达。一般来说,当事人同其诉讼代理人或亲属保持着联系,这就使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亲属有可能成为法院和当事人之间的媒介,法院可以通过他们向国外的当事人送达文书。
(6)公告送达。即由法院以张贴公告、登报等方式,通知受送达人在法定期间在指定地点受领送达的文书。公告送达一般发生在如下两种情况下:一是当事人下落不明,二是不可能采取其他法定方式送达。
总之,关于域外送达文书的方式,各国的法律规定是多种多样的。但这些方式是否在国际上行得通,不可能单凭法院所在国法,还取决于法院所采用的方式能否为受送达人所在国接受,以及它们本身是不是符合国际上的一般通例,否则,判决在域外执行时,将会遇到困难。
域外文书送达,是指一国法院通过法定方式将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送达给在国外的当事人及其他有关诉讼参与人的行为。这里讲的文书主要包括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决定书、起诉书副本、答辩状、传票、通知书等。
1965年月1月15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专门订立了《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在域外送达制度国际化方面迈出了可喜的一步。该公约得到较为广泛的认同,现有30多个国家签署、批准或加入。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涉外文书送达作了专门的规定。根据该法第247条的规定,我国法院对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用下列方式:
(1)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和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3)对中国籍受送达人,可以委托我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4)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5)向受送达人在我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6)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6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7)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至于外国法院向在我国的受送达人送达,按照《民事诉讼法》第 263条,外国法院应当依照其所属国和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条约所规定的途径送达;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送达;外国驻我国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 达文书,但不得违反我国的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