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的现象在全国各地常有发生,给他人的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威胁,此次两会期间,人大代表也对于高空抛物这种行为提出了一件。此次民法典拟增对高空抛物坠物说“不”做出了相关规定,下面树图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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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拟增对高空抛物坠物说“不”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高空坠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今年6月16日,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一小区内被高空坠落玻璃窗砸伤的5岁男童因抢救无效死亡。仅仅几天后,6月19日,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东宝路附近又发生一起高空抛物伤人事件,被砸中的一名女童当即倒地失去意识。
近期,各地频频发生高空抛物坠物伤人事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在21日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首场发言人记者会上,首位发言人、法工委研究室主任臧铁伟专门回应了高空坠物的立法问题。
今天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对这一问题予以重点关注,在现行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基础上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还对“自甘风险”规则、“自助行为”规则等规定进行了完善。
多方施策解决高空抛物坠物问题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责任问题,一直是侵权责任立法中的突出问题。侵权责任法施行近十年,几乎每隔一段时间,有关高空抛物的损害赔偿问题就会被人提起,争议一直不小,各方也高度关注。有的常委会委员、地方、部门、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提出,为保护公众安全,建议进一步明确各方责任。
草案二审稿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该规定对现行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未作修改,常委会二审时作为一个问题进行了专门汇报,提出继续研究论证。
据了解,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需要综合施策。对于造成损害后果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立案调查,对责任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还需要明确建筑物管理人、施工者、作业者的责任,做到多管齐下,共同发力。
值得一提的是,关于“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问题,在侵权责任编草案中并没有再作规定。对此,法工委方面给出的理由是:从民法典编纂来看,关于民事、行政和刑事三种法律责任的关系,民法总则在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已经作了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将编入民法典总则编中。
草案三审稿对高空抛物坠物新增多处规定,包括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规定发生此类情形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并明确“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才适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规定;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发现侵权人的,有权向侵权人追偿;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同时,草案三审稿还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一千零二十八条、第一千零二十九条的顺序对调,使有关高空坠落物侵权责任的规定衔接更为紧密。
对“自担风险”适用范围进行限缩
跟朋友一起踢足球、打篮球,原本是放松开心的事情,但竞技体育中发生身体碰撞实属正常,损伤有时也在所难免。正常比赛中一旦不小心被对方碰到受了伤,到底能不能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孩子在学校正常上体育课,一旦受了伤,学校到底担不担责?怎么担责?现实生活中,这些纠纷十分常见。尤其是给学校带来不少困扰,导致现在很多学校为了避免承担赔偿责任不敢开展体育活动,甚至变相停掉体育课。
为了解决这些现实问题,草案二审稿规定了“自甘风险”规则:自愿参加具有危险性的活动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他人承担侵权责任,但是他人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安全保障责任的规定。
对于这一规定,有意见提出,虽然法律本意是要想进一步消除学校担忧,但并没有写清楚学校到底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假设学校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怎么办?这个责任到底用不用承担?因此建议能明确教育机构在组织这类活动时应当如何承担责任。此外,还有意见认为,“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范围不宜过宽,应限定为体育比赛等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
草案三审稿吸纳了这些意见,对“自甘风险”的规定作如下修改:一是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二是如果活动组织者为学校等教育机构,应当适用学校等教育机构在学生受到人身损害时的相关责任规定。
完善“自助行为”规则避免被滥用
“自助行为”规则是草案二审稿中的一大亮点。草案二审稿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的,受害人可以在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财物等合理措施,并在事后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据此,如果遇到吃霸王餐的行为,餐馆老板可以先行扣住对方财物进行“自助”.
据悉,草案二审稿对社会公开之后,这一规定得到了普遍认可,认为在公权力来不及或者说执法不到位的情况之下,采取私力救济自己维护自己的权益,是对公权力保护的有益补充。但与此同时,一个担心也随之而来,那就是这个权利会不会被滥用?是否会形成所谓的民间同态复仇?会不会因为“自助”而发生暴力侵占行为,从而走向另一个极端?
对此,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提出,规定“自助行为”规则,赋予自然人一定的自我保护权利是必要的,但为防止该规则被滥用,建议进一步严格限定适用条件。草案三审稿采纳了这一意见,在上述“自助行为”规则适用条件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一个条件,即“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才可以实施自助行为。
草案三审稿还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避风港”原则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服务类型的不同采取必要措施。
此外,还有意见提出,为更好地保护被侵权人的权益,建议借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明确被侵权人因相关产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由生产者、销售者负担。草案三审稿采纳了这一意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千零二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千零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