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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系统最大经济犯罪案开庭 犯罪手段简单之极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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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以来司法系统最大的一起经济犯罪,其作案手段之简单令人难以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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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司法系统最大经济犯罪案开庭 犯罪手段简单之极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羁押近一年的程某被带进法庭时,看上去脸色苍白。他身高一米七五左右,留着小平头,身着浅蓝色T恤衫,脚穿黑布鞋——没有任何出众的地方。

被捕前,他的职务也很显普通——天津海事法院会计。

然而,就是这个年仅36岁的普普通通的年轻人,制造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司法系统最大的一起经济犯罪案件——牵涉天津三家法院五名人员、天津开发区检察院两名检察官、天津市当地银行系统三名工作人员,以及程某公司的一名职员,总计涉案11人;贪污公款人民币169万余元,挪用公款1.4亿余元,期间归还4139万余元,行贿741万元;案发后能追回的财物总计折合人民币仅800万余元,留在其身后的是近1亿元的亏空(参见《财经》2006年第8期“程某案中案”)。

2006年9月7日,程某案一审在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自去年底至今年春节前夕,天津市二中院已经先后公开审理了“程某系列案”中的其他四起刑事案,主要涉及相关法院、检察院人员的受贿或介绍贿赂犯罪。 此次程某案开庭,意味着这个一年前曝光的惊天大案即将尘埃落定。

三项指控

9月7日开庭当天,同程某一起受审的,还有天津海事法院出纳以及三名涉案的银行工作人员。

起诉书指控,程某犯有贪污公款、挪用公款和行贿三项罪;其中,贪污公款人民币169万余元,挪用公款1.2亿余元,行贿741万元。对这些指控,程某当庭表示,对后两项犯罪没有异议,但对贪污公款中的部分持有异议。

程某涉嫌贪污的指控主要为三起:

其一,将海事法院的收入直接截留据为己有。在1999年9月8日和2004年1月18日,程某将天津高级法院支付给天津海事法院的雨衣款以及有关企业支付给天津海事法院的水电费、罚款近12万元,转入他经营的天津灏然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并据为己有。

其二,采取欺骗手段将海事法院公款占为己有。2001年12月间,程某同出纳预谋后,由程制作虚假的天津海事法院(2000)海事初字第38号民事调解书,出纳填写支票,从海事法院银行账户内提取现金58万余元,据为己有。

其三,携带挪用公款潜逃。2005年6月27日,程某发现自己罪行曝光后,伙同下属驾车携带挪用的公款兑换的美元10万元、新加坡币1057元、欧元4475元、日元2万元、韩元4500元(以上折合人民币共计87万余元)以及人民币12万元,逃至四川成都市,后被抓获。

在庭审中,程某表示,对贪污指控中的前两起有异议。

他辨称,自己主观上没有要将有关款项据为己有,而且始终也没有平账,只是想把钱挪到自己公司用一下,不应该算贪污,只能定为挪用公款。

对程某涉嫌行贿741万元的指控,主要来自2004年12月间,程为避免犯罪曝光,先后向天津塘沽区法院干部李亮行贿80万元,向天津开发区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郭强行贿10万元,向检察官张庆均行贿606万元及物品。

另外,2003年10月,天津海事法院拍卖土耳其籍“海地号”货轮,拍卖款680万美元进入天津海事法院账户,为挪用此款,程某分三次向承办该案的法官行贿45万元。

犯罪手段简单之极

程某案中,挪用公款上亿元可谓数额惊人;但根据庭审的质证,其作案手段之简单,亦令人难以置信。

据起诉书的描述,程某作案方式无非下列几种:

其一,将当事人以转账支票方式交给海事法院的款项转入自己经营的公司。在程涉嫌挪用的上亿元款项中,共计九家公司的款项974万余元,皆因付款单位转账支票没有填写收款单位,程某便直接填上自己公司的名称而得逞。这些款项均未进入海事法院的银行账户,程某也只是在海事法院的账面上记了收入该款项。

其二,利用转账支票和电汇等方式,将天津海事法院公款挪用至自己或他人的公司。自1995年10月至2005年6月,程某将1亿多元人民币资金转入他经营的灏然国贸、今朝工贸等五家公司以及朋友经营的天林电子公司。期间,他曾归还2980万元,尚有7429万元未归还。

其三,以现金支票直接从天津海事银行账户上提取现金。起诉书称,在1993年10月至2005年6月间,程某从海事法院银行账户共提取现金3143万元,其间归还1159万元,尚有1984万元未能归还。

庭审显示,程某1992年12月进入海事法院,1993年10月即开始作案,直至2005年6月案发,作案时间长达12年。在多次作案后的相当一段时间内,程某均没有对账面进行修改或伪造银行对账单。在庭审中,程某供述,如果海事法院有关领导查账,只要一看银行对账单就能发现破绽。

按照天津海事法院的规定,每一笔执行款的给付都需要执行庭长签字,5万元以上的更需主管院长或院长签字——显然,这些规定都是形同虚设。

庭审还显示,程某案中,至少包括一笔58万多元的现金在支取中没有领导签字,事后程某也没有平账。

最高法院亡羊补牢

程某犯案如入无人之境,一方面在于天津海事法院内部失控,监管失灵;另一方面,也由于法院执行款管理制度的缺失。

在中国,各级法院执行款监管模式不一,监管力度和标准不一,贪污、挪用、侵占、乱处分执行款的现象时常发生。为此,法律专家特意指出:要杜绝执行款问题,惟一办法是执行款根本不进法院。因为只要执行款进了法院,成为法院可以任取予用的“小金库”或者“自留地”,很难不“雁过拔毛”。(参见《财经》2006年第8期“法院财政体制之弊”)

程某案的巨大数额曝光后,在法院系统内部,呼吁加强执行款管理的呼声越来越强烈。

今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下称《规定》),要求各级法院开设执行款专用账户,对执行款进行专项管理、专款专付,执行机构和财务部门对执行款物的管理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监督。

《规定》要求,人民法院财务部门对执行款的收付要进行逐案登记,并建立明细台账;案件承办人应当对每个执行案件的执行款往来情况进行登记,并归入案件档案。

如此等等,可谓程某以身试法,而后亡羊补牢。

9月7日的庭审只进行了一个上午。下午开庭20分钟后,公诉人提出,对程某涉嫌的贪污和行贿犯罪事实部分还要补充证据,申请延期审理。审判长宣布休庭,延期审理。此案最终判决尚需时日。

引用法条

[1]《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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