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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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雄善:蒋某某交通肇事案辩护词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引起这起交通事故还存在第三者违章的原因。据被告人供述,事故发生时,曾有一辆汽车与其交会,且车灯很亮,明显影响被告人的视线。根据2004 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款规定,“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故此存在极大的可能,这辆汽车违章使用前大灯也是促使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因此,南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延平大队出具的第 180100200420053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关于“蒋某某应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的结论,确实值得商榷,被告人不应该对事故的损害负全部责任。由于事故的无法再现以及无法找到这辆汽车,故本辩护人恳请法庭充分考虑,将两车夜间交会、对方车辆违章使用前大灯这一重要情节作可能性判断,并酌情减轻被告人的刑罚。
二、被告人当天出车是执行职务行为,与这起事故的发生具有事实上的关联性。关于这一点,被告人所在单位延平区MM 镇人民政府已经证明,被告人当天是公务出车。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事发当天,即2004年1月21日是星期日,也就是说这一天是被告人的法定休息日。但是,由于工作需要,被告人于当天下午2时许,从延平区MM镇出车前往福州,5时许即从福州返回,短短半天时间,行程400多公里,因此也不能排除疲劳驾驶的因素。我们可以假设,如果被告人的法定休息日能够得到保证,如果被告人无需在法定休息日加班出车,那么,这场车祸就有可能避免。遗憾的是,由于担任镇政府司机的职业特殊性,牺牲节假日休息时间、加班出车早已成了被告人的家常便饭。辩护人强调这一点,目的在于说明被告人在法定休息日奉命出车,且往返匆匆,与这起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事实上的关联性,如果不考虑这一点,并且要被告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的话,那是不公正的。因此,辩护人提请法庭在对被告人量刑时,能够考虑这个因素。
三、被告人主动投案自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条件,具备法定从轻和减轻的重要情节。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立即拨打“122”、 “120”,由于事发地段手机没有信号,被告人又迅速跑到路边的“应南山饭店”,不但叫店主严火第帮助拨通了“122”、“120”,而且又立即赶回配合抢救伤员,并主动交待问题,等候交警部门处理。关于这一重要情节,有被告人供述(公安侦查卷p82)、证人严火第的询问笔录(公安侦查卷p113)、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关于蒋某某归案情况说明补充》(公安侦查卷p81)可以证实,并且检察机关的《起诉书》也进一步肯定:“肇事后被告人蒋某某能主动报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据此,辩护人要求法庭依法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和减轻处罚。
四、被告方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为遇难者付出了巨额赔偿。案发后,被告人在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失去人身自由的情况下,仍多次写信和通过本律师转告其家人,一定要千方百计,筹措资金,全力协助MM 镇政府做好善后和理赔工作,使本案造成的后果得到了妥善处理,受害人范木盛的亲属还亲笔写了《报告》,“希望人民法院酌情对肇事司机从轻处理”(当庭提交受害人亲属的《报告》)。这里,辩护人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被告人身为MM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按照该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人对此完全可以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然而,恰恰相反,被告方在家庭经济极度困难并承受巨大精神压力的情况下,仍然积极地、主动地、理性地参与理赔,做好善后事宜,这既是被告人真诚悔罪的表现,又是被告人心灵深处人道和良知的体现,这一点是十分难能可贵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因此,辩护人认为,此节同样应当成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情节。
五、被告人是偶犯,并有悔改表现。被告人在此次事故发生前,一贯表现良好,深得领导和群众好评,多次受到中共延平区委、延平区人民政府的表彰和嘉奖,尤其在1998 年MM镇遭受百年不遇的“6.22”洪灾、2003年小仁洲发生多次森林火灾,他都奋不顾身,积极抢险救灾,受到了区委、区政府的嘉奖,MM镇党委、MM 镇政府出具的《关于蒋某某同志平时表现情况的说明》(当庭提交)充分证明了这一点。被告人在案发后抱着悔改服罪的正确态度,配合公安机关对其进行法律制裁,在接受公安机关侦查时,也是积极配合、主动交待案件的发生经过,并表明服从交警部门的处理,被告人在讯问笔录中这样回答:“是因为本人没有约束好自己,作为一名驾驶员没有好好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放任自己,造成了严重后果,现本人后悔都来不及了,只好等待法律对我的处理,真对不起去的人和死者的亲属”(公安侦查卷p104)。至本辩护人会见时,被告人依然表示对《起诉书》没有意见,可见被告人从开始到现在都是积极配合接受法律制裁,且素无前科,确有悔改表现,故恳请法庭给予酌情减轻或者从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能够充分考虑,参考采纳。
辩护人:胡雄善
二00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八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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