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某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大会的决定派工作组对所属某企业的负责人进行免职交接,企业负责人拒绝交接,与几十名村民发生冲突.该负责人认为受到伤害并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为此,于2005年3月份刑拘五人,后经批准逮捕了4人,一人获取保候审.起诉后,法院进行审理.至今一审未审结.这是被告之一胡某某的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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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辩护词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辩护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我作为胡某某的辩护人,今天依法出庭履行辩护职责。根据法庭调查的事实,依据我国的法律,认为其他几位辩护人的意见有道理,我同意。同时,我也为被告人胡某某提出无罪的辩护意见。
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轻伤罪,主要取决于三个因素:一是轻伤的程度,二是被告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三是造成轻伤的原因。下面,就这三个因素提出我的观点:
一、本案的轻伤,是轻伤中较轻的。轻伤认定标准规定:造成两根肋骨骨折才构成轻伤,而造成一根肋骨骨折,只有在造成移位的情况下,才构成轻伤。本案中,中级法院的鉴定认为:受害人吕某的右侧第十肋骨骨折并有轻微的移位,构成轻伤。这说明,本案的轻伤,是轻伤的起点,是轻伤中最轻的伤情。辩护人认为:属于有争议的轻伤,是可以不认定为轻伤的。而本案中竟为此拘了五个人,捕了四个,诉了五个人,是否公平与得当?我从以下第二个因素中说明。
二、被告人胡某某的行为与吕某的伤情没有因果关系。
庭审中查明:被告人在本案中有两个行为涉嫌伤害,一是被告人对受害人说:赶紧交出帐来,要不被别人砸死了,并用手拨了受害人的头一下;二是在受害人被他人拖拉的过程中,被告人向受害人踢了一脚但没踢上。就这两个行为不难看出:被告人的行为没有伤及到受害人的右侧肋部,与受害人的右肋伤没有必然的、内在的联系,也就是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被告人不应对受害人的轻伤负责。
本案中,有一个关键事实不清:受害人在医院的主诉中称其右胸部被人打;受害人及其妻的证言证实其伤是被打数次,且打的最严重的不是凌晨时发生的。上述说明:其轻伤的形成不能确定是起诉书指控的时间(即凌晨),也不能确定是被告人等人所致,自然与被告人没有关系。
本案中,还有一个事实很重要:受害人的右侧第十肋骨骨折并轻微移位,是一次击打所成,还是多次击打所成,并没有确认。从法医学上讲,应该是一次击打所致。但这个结论,意味着所诉的五人中至少有四人是冤枉的。从本案的情况不难看出:一个很轻的轻伤,不存在共同加害。
造成伤害,未必都构成犯罪,加害人的行为的故意和动机,是认定是否构成犯罪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制止犯罪过程中对犯罪分子所造成的伤害、正当防卫造成的伤害等均不是犯罪行为。本案中,被告人作为一个党员,一个受村民大会和村委委派的交接清算组成员,到受害人办公室是执行职务行为,且该职务行为是合法的,是为了维护村民利益,法律应当支持和保护。受害人不进行交接,引发与村民的矛盾激化,若因被告人在现场并有警告受害人的行为及没踢着受害人的一脚,就推定被告人对受害人在矛盾激化中的轻伤负责,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更与当前司法为民利民的刑事政策相悖。
庭审中已查证:受害人所在的企业,是村委的企业,受害人是村委委派并任命的经营管理者。村委有权任命,就有权免职。受害人对村委免职行为应当执行,如对免职和清算有异议,应当通过行政的或法律的手段解决,而拒不交接,是违法的。因拒不交接引发了与村民矛盾的激化冲突,受害人应对所受到的伤害负主要责任。从这个角度,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是共同加害人,不是伤害的共犯,而是在执行职务行为中发生的与职务有关的行为。
特别强调的是:对一个轻伤中的起点伤情,受害人有主要过错,不应当追究其他人的刑事责任。否则,有违刑法对权利保护的均衡与公平!
基于以上理由,我提出被告人胡某某无罪的辩护意见,请法庭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