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案情]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1月9日上午,涂某某因房屋排水问题与邻居易某发生争吵,继而用砖头、瓦块互砸,并扭打,在扭打中被害人易某被伤及左额眉部、左手腕、左小指,并突然倒地休克,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法医鉴定其死因为:死者系患重症冠心病和较严重心瓣膜病基础上,于争吵打斗中突发心功能不全而猝死(冠心病猝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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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涂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涂某某妻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本辩护人查阅了案件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并参加了刚才的庭审调查。本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性质、罪名均不持异议,现仅针对本案的量刑提出以下意见。
一、本案的因果关系对量刑的影响。《起诉书》认定“死者易某系在患重症冠心病和较严重的心瓣膜病基础上,于争吵打斗过程中突发急性心功能不全而猝死(冠心病猝死)”,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病理学检验意见书》认定“易某系在患重症冠心病和较严重的心瓣膜病基础上,于争吵打斗过程中突发急性心功能不全而猝死(冠心病猝死);纠纷中的情绪激动和损伤是其发生猝死的诱因”;公安机关出具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也作出了相同的死亡原因认定。根据以上鉴定,我们可以认定:死者的重症冠心病和心瓣膜病是死亡的基础,冠心病猝发是死亡的根本原因、直接原因和必然原因,纠纷中的情绪激动和损伤是死亡的诱发因素、间接原因和偶然原因,属于多因一果。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对被告人量刑,相关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联合主办的《刑事审判参考》第49集(2006年第2集)刊登的第389号案例(洪志宁故意伤害案—故意伤害行为导致被害人心脏病发作猝死的如何量刑)与本案具有相似性,可以对本案的量刑起到指导作用。该案例认为:根据刑法的一般原理,被告人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当其行为与其他人的行为或一定自然现象竞合时,由他人或自然现象造成的结果就不能归责于被告人。被害人心脏病发作的诱引众多,将这些诱因共同产生的被害人心脏病发作而死亡这一后果之责任,全部由被告人承担,显然与其罪责不相适应。但是,刑法对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的法定刑,是以故意伤害行为系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甚至唯一原因作为标准配置的。一审对被告人洪志宁判处十年零六个月的量刑明显过重,与其罪责不相适应。二审考虑即使在法定最低刑量刑仍属过重,遂在法定刑以下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这是符合罪行相适应原则及特别减轻处罚法定核准程序的。根据最高法院的这个观点,结合本案,即使涂某某没有自首的法定减轻情节,也应当在法定最低刑十年以下量刑。
二、涂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这一点《起诉书》实事求是地予以认定,也是符合最高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的。《刑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份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涂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请求法庭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比照前述洪志宁故意伤害的量刑,洪志宁不仅没有任何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相反还有累犯这一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最高法院核准判处五年有期徒刑,而涂某某不仅没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反而还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和其他酌定从轻情节,应当比洪志宁的量刑还要轻。因此本辩护人恳请法庭对涂某某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
三、本案由相邻权排水纠纷引起,两家的矛盾存在多年,找过当地村委会的领导,仍然没有解决问题,很难判断谁对谁错,案发当天冲突突然升级,可以说双方都有些一时冲动,在互相扭打过程中易某突然死亡,完全出乎涂某某意料之外,也出乎其他所有人意料之外,发生这样的后果是谁都不愿意看到的。因农村民间纠纷而引起的刑事案件,司法机关在处理上一直坚持与社会上的其他刑事案件有所区别;特别是在当前建设和谐社会的大环境下,人民法院如果能慎重处理,在法律范围内对涂某某从轻、从宽判刑,逐步消减、化解两家的矛盾,就可以取得公正适用法律、和谐邻里关系、促进社会稳定等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达到多赢的局面。
四、事情发生后,涂某某的家人在家庭经济条件并不很宽裕的情况下,多方筹措,积极赔偿了被害方的损失6.9万元。现在被害方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我们认为按照法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涂某某已经尽到了赔偿责任,不应当再予以赔偿,但是如果法庭判决涂某某还需要赔偿,其家人也愿意积极想办法履行法院的判决。最高法院2000年12月公布施行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因此,涂某某对被害方进行赔偿的事实也是法庭应当考虑的酌情从轻情节。
五、涂某某犯罪前表现一贯较好,在单位工作成绩突出,多次被评为先进个人、红旗标兵、优秀共产党员,无违纪违法行为,更没有犯罪前科;这次犯罪纯属初犯、偶犯;犯罪后他始终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不隐瞒、不推卸自己的责任,并对自己的一时大错深深自责,其认罪、悔罪态度都较好。相信通过本案,他能够认真吸取教训,克服遇事不冷静的毛病,加强学习和自我修养,今后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也请法庭考虑这些情节,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请求法庭对涂某某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谢谢!
辩护人:张学成
2008年5月6日上午当庭发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六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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