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新刑诉法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进行部分修改和完善,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还是有不足之处,那么应该如何思考和建议。办案人员要严格把握和学习与取保候审相关的新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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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提出建议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新修改的刑诉法虽然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规定进行了部分修改和完善,但仍有一些不足之处。在此,对这些强制措施的缺失之处提出一些建议和思考。
虽说新刑诉法第51、60条明确规定了取保候审的对象,但由于在取保候审操作中,大多数情形是由具体的办案机关提出意见后报相关分管领导决定,缺乏了其他监督程序和机制,这就不可避免会出现有的办案人员因受利益趋使,而随意扩大取保候审适用的范围,导致有些应被采取刑事拘留、提请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也交钱走人的情况发生。
因此,办案人员要严格把握和学习与取保候审相关的新的法律规定,有关部门还可以开展相关法律知识宣传讲座,丰富内部人员的法律素养和理论水平。严格贯彻新刑诉法规定,不为利益趋势而打开方便之门。
目前,在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使用和执行过程中,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执行难。在一些经济发展较好的地区,跨区域的流窜犯罪案件发案率较高。对这些流窜罪犯实施监视居住,难度较大;二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案机关不得设立专门的监视居住场所,也不得在看守所、行政拘留所、留置室或者办案机关其他工作场所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但在现实办案过程中,变相羁押的现象十分普遍。
有鉴于此,办案机关应严格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审批和使用。通常情况下应尽量不用或者少用监视居住这种强制措施;确有必要时,也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精神来执行,并尽可能地改善监视居住场所的条件和环境,使之明显区别于羁押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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