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颁布15周年的年度已经过去,2010年已经到来,伴随中国仲裁法而诞生的一些仲裁机构年届十六。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年满十六周岁,以劳动收入为生活来源的公民就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可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已是花季年华,又辛勤工作获得仲裁费收入的仲裁机构们能否享有我国《民法通则》所赋予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独立开展仲裁业务呢?这个问题已成为时下仲裁人热议的话题之一。仲裁机构的独立当包括人、财、物的自立。应当有完备的人员任命选拔机制,自主的财务管理制度,有自己的经营办公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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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仲裁之路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截止目前,我国200多家仲裁机构中,除贸仲即将实行自收自支的财务机制外,还有一些仲裁机构已经实行自收自支依法纳税的财务机制多年。这些机构由于具备财务自主权,机构的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获得大幅提升,机构的社会公信力、市场认可度均名列前茅。但是,大多数仲裁机构却仍在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方式。这些机构中,有一部分是因为机构受案量不多,无力自收自支,需要国家财政支持。也有一部分机构安于、乐于收支两条线,因为各地对仲裁机构的支出管理大多宽松,又有国家财政保障而无后顾之忧。然而,根据财政部和人民银行的最新文件,对仲裁收费将不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而将按一般预算安排。依此精神,是否意味着国家对仲裁机构的收入和支出的管理将进一步收紧?若此,则仲裁机构继续“被收支两条线”,不仅会有损于仲裁机构的独立性和民间性,而且,过严的管理势必将束缚仲裁机构的手脚,抑制仲裁机构人员和仲裁员的积极性,导致仲裁机构的服务水平和公信力无法得到提升,对仲裁机构的长远发展将是非常不利的。
中国仲裁真正走在国际前列的道路漫漫其修远兮!惟希望仲裁机构财务自主独立之路不远,被扶上马、被送送的旅程不要太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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