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本文通过具体案例分析,树图网小编提示你经济仲裁案件相关问题。须正确行使仲裁权利,不因持消极态度而使自己处于被动境地的情况,以下案例可以为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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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仲裁案例具体分析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仲裁与诉讼是解决经济纠纷的两种基本的法律制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相对于表现国家干预的诉讼制度而言,仲裁更具有与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契合的高效快捷、省时省力及费用较低的特点,因此,它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和国际社会的重视,并为公民和企业所青睐。在我国因仲裁的发展历史较短,有的当事人对仲裁的了解不够,因而存在影响正确行使仲裁权利,或者因持消极态度而使自己处于被动境地的情况,我们当以此为鉴。
某金属厂常与外地发现业务关系,但总担心发了货拿不到钱,到被告所在地打官司又怕地方保护主义,一次偶然的机会听说仲裁不实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可以选择在本地仲裁,而且仲裁和诉讼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于是在许多购销合同中写上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但没有明确由哪一方仲裁委员会仲裁。不久,广西一客户拒付货款,双方关系恶化,金属厂遂向自己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机构审查后认为该仲裁条款仅有仲裁意思表示,未明确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双方又达不成补充协议,仲裁条款无效,因此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手捧法院的裁定书,某私营业主吴某懊悔不迭,噢,当初要是听下属小田的建议直接仲裁,也不至于现在既延误时间又赔上诉讼费,真是得不偿失。原来,吴某两年前将一批轻纺原料卖给某纺织厂,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后,为对其中一批货作降价处理,双方又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并在补充协议中约定如买卖合同发生纠纷,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去年九月份纺织厂转制,新业主罗某不认旧帐,双方发生争议,吴某准备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按合同支付余款,当时下属小田提醒按协议应由××仲裁委员会管辖。吴某认为自己有朋友在法院,还是向法院起诉为好,于是起诉时隐瞒了有仲裁约定的补充协议,法院开庭前,纺织厂向提交了补充协议并以双方已有仲裁约定为由,提出管辖异议,法院审查认为双方已达成有效的仲裁协议,遂驳回原告吴某的起诉。
我国仲裁法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本案吴某隐藏补充协议不提交,其结果是费钱又误事,而且还落了个不守信的名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