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争议之后,通常的做法是劳动者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仲裁委确认其所受伤是因工负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仅请求仲裁委确认其所负伤是因工负伤。仲裁委受理劳动者的仲裁申请后,直接裁决劳动者的伤是因工负伤或者不是因工负伤,或者受理劳动者的仲裁申请后,委托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者的负伤进行工伤认定,然后根据劳动行政部门的认定结论,裁决劳动者的负伤是因工负伤或者不是因工负伤。笔者认为,仲裁委的这种做法是不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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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不宜裁决认定工伤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11条规定:“劳动行政部门接到企业的工伤报告或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后,应当组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调查取证,在7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30日。”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因此,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是法律赋予的职权。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条的规定和原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96)28号《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的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争议之后,劳动者可以以用人单位未支付工伤待遇为由,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但不能申请仲裁委裁决认定工伤。仲裁委受理仲裁申请后,未作工伤认定的,由仲裁委委托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行政部门认定是工伤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是劳动争议,仲裁委依照法律规定裁决劳动者享受工伤待遇的标准和方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不是工伤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就不是劳动争议,这一点在劳动者上、下班必经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而劳动行政部门不认定工伤上表现比较明显,劳动者在上、下班必经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不是工伤,劳动者的伤与用人单位没有法律上的联系。不是劳动争议,仲裁委无权受理和裁决劳动者的工伤待遇仲裁申请。当事人不服工伤认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仲裁委应中止仲裁程序,等待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裁决结果。如果通过诉讼仍未认定为工伤的,仲裁委应驳回仲裁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结果认定为工伤的,仲裁程序继续进行。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不是因工负伤,当事人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仲裁委应驳回劳动者的仲裁申请。
综上,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工伤认定争议不是《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调整范围,仲裁委认定工伤于法无据。
[1]《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第二条
[2]《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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