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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发”轮无货装载争议仲裁案 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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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归 浏览量:12023-03-09 19:3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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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发”轮无货装载争议仲裁案 时间:1993-08-0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534 申请人出租人根据争议发生后与被申请人承租人于1990年12月8日签署的备忘录中的仲裁协议,就承租人未能提供双方约定的货载而给出租人造成的损失向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裁决承租人赔偿259014.10美元,外加利息和仲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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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通发”轮无货装载争议仲裁案 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根据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6条的规定,出租人选定朱曾杰先生为仲裁员,承租人按仲裁规则第8条的规定,选定吴焕宁女士为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根据仲裁规则第14条的规定指定刘书剑先生为首席仲裁员。本案由上述3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共同审理。

仲裁庭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所作的申诉与答辩,并经1992年4月11日在北京开庭审理本案后,作出本裁决。 一、案情与争议

1990年11月,承租人向出租人提出租船要求,准备将10000公吨袋装水泥从营口港鲅鱼圈运往仁川。出租人向上海市J航运有限公司程租了“通发”轮并将该轮转租给承租人。“通发”轮11月7日驶离香港,11月14日抵达营口港鲅鱼圈锚地,该轮抵达后,承租人未能备妥货物,由于无货运载,该轮在租船合同解除后,于12月9日从营口港鲅鱼圈锚地驶往南京港,从事另一航次运输。

出租人就货物落空而引起的损失、于1991年3月26日向承租人提出如下索赔:

1.主机及副机油耗损失112423.05美元;

2.船期损失38天(11月7日~12月14日),每天3500美元,计133000美元;

3.港口使费5591.05美元;

4.佣金800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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